[裁判摘要]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郑金妹。 被告人:郑戈。2006年1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4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前罪缓刑宣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服刑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基公司)及被告人郑戈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1年12月至2007年 8月期间,被告人郑戈担任被告单位安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了给单位募集
2011-05
[裁判摘要] 商品市场的管理者对市场内商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属于帮助侵权的行为,应当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商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高付,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因与被告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诉称:鳄鱼图形及文字系列商标为原告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商标,自1980年以来,第141102号“LA-COSTE”文字商标、第141103号、第 1318589号及第G581924号图形商标等鳄鱼系列商标在中国相继获得注册。原告作为国际著名服装生产商,上述商标
2011-05
[裁判摘要]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原告:A单位。 法定代表人:黄安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钟跃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C单位。 法定代表人:唐明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D单位。
2011-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11号 【发布日期】2011-05-03 【生效日期】2011-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1号)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1-05
[裁判摘要]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事由。如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杏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公司)因与被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发生专利权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
2011-05
[裁判摘要] 一、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二、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98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里克·舍弗、乌里希·如梅林,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克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
2011-05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二、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通过修改相应程序捆绑其他软件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供他人下载,并因此获取广告费等收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行”行为。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质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孙显忠。 被告人:张天平。 被告人:洪磊。 被告人:梁焯勇,又名梁国华。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
2011-05
[裁判摘要]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中,应当尊重委托人关于接受调解、和解的自主选择,即使认为委托人的选择不妥,也应当出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提供法律意见,而不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多收代理费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合同条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上述行为不仅侵犯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加重委托人的诉讼风险,同时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合同条款亦属无效。 原告: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镇生,该事务所主任。 被告: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0八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邢文华,该所所长。 原告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弘正律师所)因与被告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
2011-05
[裁判摘要] 一、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二、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取得对外的公示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根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关系到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信赖以及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因此
2011-05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应有所限制。商标的作用主要在于商品的识别性,即购买者、消费者能够通过不同的商标而区别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防止购买者、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虽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商品通用名称应当具有广泛性、规范性。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判断其是否具有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的接受程度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具有规范性,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及其指代是否明确为标准。对于约定俗成、已为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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