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云鹏。 委托代理人:孟宪生,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海涛,北京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道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崔国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来云鹏因与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利方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1年4月22日,我通过互联网在四通利方公司所属的《新浪网》上注册为会员,并根据该网站的承诺,使用网站提供的50兆容量的“免费邮箱”服务。该免费邮箱并没有真正的免费,用户发送和接受的电子邮件,均带有网站的商业广告。2001年8月2日,《新浪网》通知所有用户,于9月16日零时将“免费邮箱”的容量从50兆缩减至5兆。《新浪网》不顾其承诺和信誉,在未经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电子邮箱服务,压缩“免费邮箱
2011-02
【裁判摘要】 一、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
2011-02
申请人:胡德开。 申请人:罗素秋。 申请人:胡友川。 申请人:胡友慧。 申请人:胡友琼。 申请人:胡友正。 申请人:胡友安。 申请人:胡友慎。 申请人:杨别嘉。 申请人:胡友婷。 申请人:胡友恒。 申请人:胡友杨。 上述12名申请人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厦门市公园东路80号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原福建漳州民兴银公司经理刘志成曾于1936年3月13日与胡五宏商定,由胡付典金国币11000元,公司出典其所有的厦门市公园东路80号3层楼房一座,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对方在胡五宏的多次提议下未回赎房屋。建国后,该房由国家实行私房改造。1984年落实华侨房屋政策时,市房管部门将该房发还申请人管理至今。申请人认为此房从漳州民兴银公司移交给申请人后,申请人长期占有使用,双方是典权关系而非抵押关系。根据典期届满后长期不回赎视为绝卖的惯例,要求确认该房
2011-01
赔偿请求人:郑传振。 委托代理人:伍业兴,泰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许枝聪,院长。 赔偿请求人郑传振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赔偿请求人郑传振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原判是数罪并罚,再审虽然没有改判全案无罪,但是认为盗窃罪不成立,予以撤销。就盗窃罪而言,我是无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不予赔偿的决定,依法予以赔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1年5月14日,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传振于1988年11月以每立方米400元无证收购原木25.932立方米,然后以每立方米500元的价格倒卖给安徽省凤台县木器厂,且将原木数量改为29.035立方米,从中牟利4
2011-01
【裁判摘要】 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原告: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美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公司)因与被告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得瑞公司)发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家园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森得瑞公司于2004年
2011-01
原告:谢福星。 原告:赖美兰。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玉花,该公司经理。 原告谢福星、赖美兰因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城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福星、赖美兰诉称:龙岩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转发市体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龙岩市游泳池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游泳池管理的方针是积极鼓励、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第九条规定:“凡夜间开放的游泳池,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5米,每平方米应有50勒克司(光线能见游泳池整个池面及池底)的照明设备,并设置备用电源或其他应急电源。”第十四条规定:“游泳池应按游泳场所和接待规模配备足额的救生员(4—8名)。”第十六条规定:“游泳池必须常备各种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药品,建立抢救溺水事故的应急制度,落实安全救护各项措施,并定期进行
2011-01
原告:张连起。 委托代理人:刘勇,天津市塘沽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原告:张国莉(张连起之女),22岁,无职业。 被告:张学珍。 委托代理人:徐广秋(被告张学珍之夫),天津市塘沽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经营活动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金亭,天津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连起、张国莉诉被告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天津市塘沽区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队承包的天津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学珍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学珍之夫徐广秋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国胜等人,拆除混泥土大梁。大拆除1至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五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对此,并未引起徐广秋的重视。当拆除
201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
2011-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
2011-01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雪云,别名白雪。 被告人:王乐平。1976年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2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保军,曾用名王占男。1994年因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
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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