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加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的实施意见教思政〔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有关文件精神和“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法定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就做好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深刻认识加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党章。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党全国人民国家安全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加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使广大学生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是立德树人的重要任务,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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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网办发文〔2018〕3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部门: 《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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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日前,王女士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称其为某餐厅的服务员,该餐厅于2017年11月30日将她开除,她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要求该餐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退还劳动手册、出具退工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王女士的投诉,并派员进行调查处理。 为进一步了解投诉情况,经办监察员首先拨通了投诉人王女士预留的电话。接电话者自称为王女士丈夫,称王女士已全权委托其处理投诉事宜。王女士丈夫称,王女士曾因请病假、岗位调动等原因与该餐厅发生纠纷,之后该餐厅就“整天追着她要她签个文件”,王女士“逼不得已”签字后,该餐厅就将她“开除”,所以王女士认为自己是“被骗辞职”,该餐厅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王女士丈夫还称,该餐厅因为双方之间的过节,扣留了王女士的劳动手册,也没有开具退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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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其效力已被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法构建了抵押权的除斥期间制度,以限定抵押权的存续。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但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案情】 1997年2月18日,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因经营资金需要向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二年。原告彭志明用其所有的永政房字971007号房产、原告彭红明用其所有的永政房字971005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为二年,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并将房屋产权证交与被告永州市财政局。贷款到期后,被告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至今没有偿还,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也没有向原告主张行使抵押权,原告诉之本院明示不再进行抵押,要求被告永州市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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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铁路法院依法接受指定,执行长安公司申请执行汤某、曹某及鸿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在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时发现,汤某、曹某均查无下落,其住所地南省北市公安机关为此出具了相关证明。3月4日铁路法院向汤某、曹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3月5日,鸿达公司签收了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表。 根据长安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铁路法院于2004年3月3日裁定查封了预售登记在汤某、曹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两套房产,同时依法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3月9日,铁路法院向汤某、曹某公告送达查封裁定。同日,向管理该两套房产的物业公司送达了查封裁定。 经法院调查,该两套房产曾于1998年1月21日被南省检察院扣押,当时在该两套房产上加贴过封条。南省北市财政局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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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对于股权质权借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若借名登记行为合法且不损害登记权利人及相关债权人利益,质押担保范围亦限于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则应当认定借名登记行为合法有效,股权质权应归属于实际权利人。案情 原告李某福与原告刘某系夫妻。被告陈某陆续向两原告借款,其中2012年4月24日借款80万元,2012年7月2日借款10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陈某对上述借款未予还款。2015年6月2日,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福的兄弟即被告李某兴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陈某因需向李某兴借款180万元,至今尚欠本息未予返还,陈某自愿将其名下浙江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3%股权质押给李某兴。之后,二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质权设立登记手续,质权人为李某兴,出质股权数额60万元。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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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案情 原告电力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其公司的复合绝缘子项目扩建工程——机械配件生产厂房、套管生产厂房(高压试验大厅)钢结构分部工程发包给被告钢结构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5月18日,竣工时间2009年10月25日。合同签订后被告钢结构公司即于2009年5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09年12月15日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超过合同约定工期49天。原告电力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钢结构公司承担工期延长的违约责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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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商家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网签的电子合同真实有效,商家以系争合同存在格式条款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商家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售假构成违约,平台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家进行处罚系自律管理,对处罚幅度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调整。案情 2016年4月29日,原告成都希言自然贸易有限公司网签平台协议,入驻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自主经营,协议约定商家售假需承担“假一赔十”责任,平台有权直接自商家账户扣款。2016年11月29日,被告基于平台日常抽检需要,在原告网店下单购买系争睫毛膏并送往商标权利人(品牌方)鉴定。2016年12月26日,品牌方出具《鉴定报告》确认送检睫毛膏为假货,上述过程均全程录像。2016年12月27日,被告冻结原告账户,并通知原告限期提供商品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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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3月,即将大学毕业的李某持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聘至某公司文员岗位,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6月4日,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李申请工伤待遇,该公司以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为由拒绝。【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校生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 另一种意见认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属于达到法定年龄且未领取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待遇,其可以参与正常的劳动,具有劳动主体资格。【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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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红火的卤菜店竟然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罂粟壳!2017年年底,市场监督部门查获了一家非法添加的卤制食品店,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蒋某、金某夫妻经营一家安徽卤菜店,在一次偶然情况下,蒋某听别人说在卤药包中添加罂粟壳制成卤水,更能使肉味提香。为了提高营业额,招揽更多顾客,他专门购买了罂粟壳。此后每次在加工卤肉时,都要用加了罂粟壳调味的卤水熬制卤菜然后进行售卖。然而,没过多久,就被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卤水汤料及卤菜中均查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等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金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判处蒋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金某有期徒刑6个月15日,并处罚金1万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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