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高检会〔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及其法律监督工作,保证严格依法办案,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划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3月6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的适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第三条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办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不适用“另案处理”,但公安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相关说明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一)现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己经作出行政处罚、终止侦查或者其他处理的;
(二)行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为,之前已被司法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刑事判决等处理并生效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作“另案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下列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的,提供移送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材料;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处理的,提供未成年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提供拘留证、上网追逃信息等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提供立案决定书等材料;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六)因其他原因暂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适用“另案处理”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适用“另案处理”条件;
(二)适用“另案处理”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本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适用“另案处理”的,是否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办案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审核:
(一)一案中存在多名适用“另案处理”人员的;
(二)适用“另案处理”的人员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
(三)适用“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