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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2号
  【发布日期】2014-02-20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0日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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