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好友合伙投资承包工程,途中一人退伙,将自己的合伙投资作为借款转借给对方。后经索款未果,二人对薄公堂。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唐正刚偿还原告黄谢贵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原告黄谢贵与被告唐正刚均系都安县安阳镇人,二人为好友关系。2010年黄谢贵与唐正刚到外地合伙承包一项工程,其中黄谢贵投入资金10万元。工程实施后,黄谢贵因另有发展而要求退伙,经双方协商,唐正刚同意黄谢贵退伙,并将黄谢贵之前投入的10万元作为借款处理。同年5月25日,唐正刚书写一份10万元的《借条》给黄谢贵,承诺于2010年6月20日前还清借款。因资金紧张,无法依约还款,唐正刚遂于2012年6月19日出具《延期还款保证书》,保证延期至2012年8月31日还清。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经黄谢贵多次催款,唐正刚仍未偿还。百般无奈之下,黄谢贵只好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好友唐正刚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6月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都安县法院认为,原、被告有合伙协议在前,之后经原、被告协商同意转为借款关系,这是双方自愿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有被告唐正刚书写的《借条》为凭,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应按照《借条》及《延期还款保证书》的约定偿还原告的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于是,法院作出了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