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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修订)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卫法制发〔2013〕50号
  【发布日期】2013-12-25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修订)


国卫法制发〔2013〕50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对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一、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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