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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同居关系解除 财产子女仍受保护

  近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原、被告双方7年的同居关系虽然不受保护,但其非婚生女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005年3月,凤山县砦牙乡的罗某与韦某相识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5月生育一女,取名罗小妹。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闹矛盾。罗某认为与韦某已经无法生活下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孩随其生活,并独自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的关系属同居关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抚养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女孩罗小妹并独自负担抚养费,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他人利益,被告亦同意。据此,判决非婚生女孩罗小妹随原告生活,并负责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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