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艾某因产生强奸歹念,遂持一把匕首离开家,步行至某团场连队寻找机会。当日12时许,其行至该连30号地西棉田旁时,发现被害人黄某独自一人在地里劳动,其便藏匿于该地西侧的草丛中。黄某驾驶电动车离开时,艾某冲上来将其电动车从后拽住,并追逐黄某至30号棉田西侧一干涸的水渠内将其拽倒。艾某采用刀子威胁,膝盖顶击等方式,使黄某失去反抗能力后将其强奸。事后,艾某欲离开现场,为确保自己能够安全逃离现场,防止黄某报案,其趁黄某穿衣服不备之际,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黄某左侧腋窝下捅了一刀后逃跑。2012年6月3日,被告人艾某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艾某为顺利逃离现场,持匕首将被害人捅伤,致被害人重伤,其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