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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打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假意借打手机,并趁对方不注意之机逃离现场,以此来获取财产。对于此行为如何定性,应从准确理解“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处分行为和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行为来把握,区分“处分”型出借和“非处分”型出借,“非处分”型出借并不导致“占有”关系的转移。

  【案情】

  年满16周岁的被告人张某指使未满14周岁的郭某,以借打手机为手段,并趁他人不注意之机快速逃离现场,以此获取财物。

  2016年12月18日16时,张某和郭某来到哈尔滨一网吧,由郭某物色并选择正在专注上网的被害人吴某,吴某见对方有困难便爽快答应,并将一部价值2200元手机借给郭某。郭某装假打手机,并趁吴某不注意逃离现场。案发后,手机返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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