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宋某国、宋某污染环境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宋某国、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悉,此案为湖南省首例大气污染入刑案。 2014年12月6日上午9时许,宋某国、宋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某村一处院子围墙边焚烧废电缆、废电线等废物,直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宋某国、宋某才停止焚烧。执法人员对焚烧物质进行取样。经环保部门监测,废气中产生了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其中包括致突变性污染物苯并[a]芘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国、宋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该系共同犯罪,宋某国、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宋某国、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南法院
2015-05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2015]133号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2015﹞10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民主,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宣誓。 第三条 人民陪审
2015-05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2015〕132号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2015﹞10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第十二届
2015-0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2015〕100号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通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现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4月24日 为贯彻落实党
2015-05
劳动关系即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继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时,其劳动权益受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一些误区。比如,在校生兼职能否与工作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家政服务者与雇主能否形成劳动关系……为此,海淀法院法官结合具体案例,谈一下职场中那些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 在校生与用工单位 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小李是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在读),读书期间小李一直在某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但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先后均未被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采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亦未获得支持。
2015-05
因无法找到对自己进行发送侮辱短信的真正侵权人,河南省滑县一村民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中国移动公司及其代理商告上法庭。近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移动代理商安某、史某赔偿原告刘某1万元。 滑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安某、史某系夫妻,在滑县四间房乡经营一家通讯专营店,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同意代理中国移动系列卡品。尾号为1345的手机卡的登记人为被告安某,该手机卡于2014年春节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曾向原告刘某手机发送大量淫秽、不堪入目的信息,使原告刘某受到侮辱。另查明,自2011年10月至今,在四间房乡高寨村,每月均出现大量侮辱、诽谤刘某的传单,内容和原告手机接收到的短信内容一样。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刘某目前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安某、史某为直接侵权人,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规定
2015-05
残疾人王老太在养老院接受护理期间骨折,长期卧床后因病去世。家人得知老人在受伤前曾在养老院内接受其他老人的按摩,遂将养老院和按摩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5万余元。近日,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老人的骨折与按摩没有因果关系,按摩人无需担责,养老院虽然无责任,但需按照10%赔偿老人家属一万元。 >>原告起诉 老人养老院内骨折 王老太的家人称,王老太是残疾人,为使她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2013年4月2日,家人将其送往被告养老院处接受护理和养老服务。考虑到王老太身体状况不佳,特别选择了费用最高、服务档次也最高的“完全护理”,并根据约定支付了护理费用。 2013年6月16日,养老院突然给王老太的家人打电话,称王老太身体不适疼痛。家人赶到养老院后,发现老人的大腿红肿。得知老人此前曾接受按摩,家人立即将她送至医院就诊。医院经诊断发现老人的左股骨粗隆下面骨折,进行数日保守治疗后
2015-05
张建(化名)和张晓军的母亲结婚时,张晓军只有5岁,为了加深感情,母亲让孩子随了张建的姓。张建不能生育,就把晓军当成亲生儿子一样看待。可是,2008年3月,张晓军的母亲突遇车祸意外去世,肇事方给了几十万的赔偿金。 不久,张晓军的生父徐辉出现,主张对张晓军的抚养权,并且要求给晓军的赔偿金由他作为监护人代为管理。 张建说他和张晓军感情很深,孩子在徐辉和母亲离婚时刚刚两岁,这么多年,徐辉一直不务正业,结婚又离婚了好多次,也没给过晓军抚养费。现在徐辉肯定是奔着晓军名下的钱来的,张建也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张晓军听母亲说过徐辉的为人,加之这么多年,徐辉一直没来看过自己,为此,已经15岁的张晓军表示愿意跟随与其已有深厚父子感情的继父,不同意跟生父走。 双方就此争执不下,大打出手。随后,徐辉将张建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晓军跟随被告张建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晓军也不同意变更,故不准予变更抚养
2015-05
日前,因被告超出了答辩期间才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依法驳回了其申请。 法院在审理蔡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1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4月16日,该公司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见,答辩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故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据此,该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间应为2014年3月12日至26日,该公司于4月16日提出管辖异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卢金) 来源:山东工人报
2015-05
法制网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南轩 一年级学生午餐后在学校操场上的栅栏边玩耍,却被翻倒的栅栏立柱砸伤右手导致截肢,家长遂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9404.58元。 2006年出生的小云是家里的独子,就读于嘉兴某小学。2013年10月14日,当时读一年级的小云在学校操场东侧的栅栏边玩耍时,因同学摇晃栅栏致栅栏立柱翻倒,将其右手砸伤。后小云因伤重被截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9812.17元。经鉴定,小云双手十指缺失50%;双掌缺失30%以上,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 小云父母认为,小云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校方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但校方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栅栏作为学校校园内设施,未能达到安全使用标准,从而使小云因其他学生的危险行为而受伤致残,因无法查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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