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通讯员黄安 胡建民 借债后有钱不还,却将宝马车和房子过户给女儿规避执行。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光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被告人刘光贵向他人借款46万元,到期后未还,债权人因此向法院起诉。2012年3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光贵归还46万元借款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光贵并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却相继将一套房产和一辆宝马车(价值37万元)过户给其尚在读书的女儿名下。不久后,被告人刘光贵还用这套房产作抵押从银行贷款25万元,和妻子跑到外地进行高消费。 来源: 法制网
2014-07
为照顾孩子权益,男子与妻子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一套房屋分给女方和两个孩子。事后,男子发现孩子非自己亲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未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12年后,男子再次起诉要求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7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1981年,陈明学与何丽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收养了一女陈小芬。1991年12月,何丽丽生下了一个儿子陈国新。1999年10月,陈明学与何丽丽因性格不和,在婚姻管理登记所的调解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农村房屋及屋内家具归女方和两个孩子所有。 2001年,陈明学得知陈国新并非自己亲生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丽丽赔偿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但未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陈国新系何丽丽婚外生育,判决何丽丽赔偿陈明学1.1万余元。 2013年年初,陈明学再次向法院起诉,认为
2014-07
新华网南宁7月22日电(记者张周来、潘强)7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酒后枪杀孕妇的原平南县刑侦大队民警胡平执行了死刑。 2014年2月17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胡平提出上诉。2014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胡平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携枪进入公共场所饮酒,酒后滋事,向无辜群众开枪,致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非常恶劣,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
2014-07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满洲里“5·22”特大跨境熊掌走私案作出判决,包括2名俄罗斯人在内的4名被告全部被判刑。这是我国迄今为止查获的最大一起跨境走私熊掌案件。 法院判处吕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30万元;判处金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0万元;判处2名俄罗斯籍被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万元,并驱逐出境。 2013年5月22日凌晨,一辆破旧的俄罗斯嘎斯面包车报关空车入境,满洲里海关工作人员从轮胎中查获213只棕熊熊掌,经检验这些熊掌来自不少于63只棕熊。 满洲里海关缉私部门专案组最终查获了以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吕某、金某和2名俄籍犯罪嫌疑人为成员的跨境走私团伙。 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议,上述四名被告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将珍贵动物制品走私进入中国境内,均系走私犯罪的实施主犯,并作出
2014-07
一场车祸致使中年男子曾某性功能受损,其妻杨某将肇事方诉至法院,要求司机及车主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日前,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13时30分,原告的丈夫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经鉴定,事故导致曾某阴茎勃起障碍,属九级伤残。此外,曾某的颈椎体骨折,颈髓损伤,属八级伤残。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轿车司机朱某、曾某分别承担事故的主要、次要责任。 然而,因为性功能遭受损伤,曾某无法和妻子杨某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这给杨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杨某起诉认为,这是因被告肇事司机朱某的过错导致,故以“性福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事故发生地饶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及车主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所谓“性福权”并非单独一项民事权
2014-07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4〕13号 【发布日期】2014-07-15 【生效日期】2014-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 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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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及其法律监督工作,保证严格依法办案,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划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2014-07
案情:甲撬开乙的车门行窃,窃得公文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一万元和一张金额为十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正好欠丙八万元债务,于是甲在该汇票上伪造了乙的背书和签名后,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用于偿还债务。随后,丙向银行承兑汇票时,被告知该汇票已被法院通知挂失止付,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甲的行为如何认定,产生了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窃得的汇票属于有价票证,属于盗窃罪中的“财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盗窃得来的票据进行诈骗,属牵连犯,应从盗窃罪和诈骗罪中择一重罪处断。 第三种观点认为,甲所盗窃的汇票只是一种记名的金融票据,需经过承兑才能实现其价值,盗窃汇票后用于偿还债务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诈骗数额为十万元。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有价证券并非都属于盗窃罪中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2014-07
【案情回放】 2009年5月7日,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字公司)与杨军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杨军,并约定了工程质量、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同年11月20日,天字公司又与杨军签订《1号楼退场赔偿协议》,约定:因天字公司原因,双方解除承包协议,天字公司赔偿杨军61万元。此后天字公司支付了杨军50万元。2012年10月,杨军诉至法院要求天字公司支付剩余的11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字公司因自身原因致承包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因此而签订的《1号楼退场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积极、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退场赔偿协议,天字公司还应支付给杨军11万元,故判决支持杨军的诉讼请求。 天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承包协议因杨军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双方解除无效协议而达成的赔偿协议也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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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医院在因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无名氏),又无法找到受害人家属的情况下,当然可以代位取得其债权请求权,请求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方予以赔偿。 案情 2010年12月25日晨,被告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运公司)的驾驶员程某驾车在交叉路口撞倒一名行人(为本案无名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认为因行人受伤至今未苏醒,无法调查询问,且因该路口监控探头未启用,无法证实发生事故时灯控状态,故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和程某、行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无名氏在原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以下简称福医大医院)的治疗费为24万余元,被告已付给原告17万元,还有7万余元无人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医疗费7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违法通行,其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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