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不到半年,薛先生察觉妻子邓女士举止异常,在向岳父母询问后得知,妻子曾患有精神疾病。薛先生无法接受这一现实,随即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去年初,薛先生经人介绍同邓女士认识,在简单相处了三个月后,二人便领取了结婚证。然而,新婚不到半年,薛某发现妻子开始举止异常,经常自言自语,神情恍惚,怀疑她可能患上精神方面的疾病。在薛某的质问下,其岳父岳母承认女儿早在6年前就因精神疾病而就医。薛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薛先生认为,妻子及岳父母在婚前故意隐瞒妻子的精神病史,是欺骗行为,属于对婚姻不忠,且精神疾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自己这段婚姻应当是无效的。 法官经审理认为,邓女士虽然婚前曾患精神疾病,但结婚时并未处于发病期,并且通过了婚前检查,足以证明邓女士在登记结婚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判决驳回薛先生的诉讼请求。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
2014-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3号 【发布日期】2014-02-24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4日
2014-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14-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2014-05
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4月17日
2014-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五条
2014-05
赵某某为朋友吴某担保了一笔70万元的借款。针对原告倪某某提交的证据,赵某某认为担保人一栏签名不是自己所签,拒绝担保责任。后在庭前申请了笔迹鉴定,却又不愿意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被告赵某某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自动撤回鉴定申请,其也无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的签名非其所签,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某对主债务人被告吴某所借款7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被告吴某从原告倪某某处借款70万元,签订了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月利率2%等。被告吴某出具借条。被告赵某某在在借款合同、借条担保人一栏予以签名担保。借款期满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2014年原告倪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吴某给付借款及利息,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4-05
家具加工作坊因故起火,殃及隔壁邻屋致他人财产损害却拒绝赔偿。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家具加工作坊一次性赔偿原告史某某财产损失费38,328元。 2012年12月19日凌晨4时许,新田县龙泉镇某家具加工作坊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34平方米,原告史某某的房屋因紧邻火灾事故点,致使其房屋被大火殃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经评估,这场火灾给原告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0,300元。新田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这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是由于家具加工作坊内部电气线路故障、电器故障引发火灾所致。 被告张某某、雷某某系起火的家具加工作坊的经营者,二被告认为消防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存在程序和事实上的认定错误;且认为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其鉴定书不应具有法律效力。故而,二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损失。 经法院审理,消防大队责任事故
2014-05
市民要求以“纸质文本”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机关及时书面回复,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书面回复,其信息公开行为符合申请人蒋先生的要求。 2012年10月18日,蒋先生向重庆市食药监局邮寄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对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针对注射用炎琥宁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后,重庆市食药监局作出《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并送达蒋先生。蒋先生不服回复诉至法院。 蒋先生称,他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勾选的是“邮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勾选的是“纸质文本”,要求提供信息的载体形式是“纸质文本”,应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或是复印件。重庆市食药监局则认为,以特快专递书面回复公开信息,符合“邮寄”和“纸质文本”的形式要求。 一审法院
2014-05
劳动者长期没有到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也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2014年3月劳动者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36000元。5月7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原系被告百色市右江区某学校门卫,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1998年黄某因公受伤休息后一直未到学校工作,学校未要求黄某回校工作,也未与黄某书面解除劳动关系。1998年下半年,原告到其他单位从事保安工作。2013年10月,黄某向学校递交报告,提出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 同日,被告在该报告上批注1999年后学校没有续聘黄某,双方劳动关系自1999年后事实解除。2013年11月,黄某以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2014年1月2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学校存在
2014-05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