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重庆市涪陵区一农民何明松,觉得在外打工累,挣钱少,而偷车找钱快,不要本钱,从而沉迷于偷车。他在2010年曾因盗车获刑,刑满释放后,竟然在半年内又共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29辆,独自盗窃轿车1辆。12月19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明松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何明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500元。2010年11月16日,因盗窃摩托车被司法机关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的何明松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家过了新年之后便开始“重操旧业”,且盗窃车辆众多,经常一天内盗窃两、三辆摩托车。
2011-12
中国法院网讯 原以为买了10万元保险后,自己还能获得利润丰厚的“原始股”,哪知到了保险代理人声称的“上市日期”,手里的“认购权授予通知书”竟成了一张废纸,当初信誓旦旦的代理人所在的代理公司也人去楼空,自知上当的王先生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12月20日下午15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就这起保险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王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返还王先生人民币70,030元。 “原始股”跑哪里去了 70年出生的王先生,家住镇江。2008年9月,镇江某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张某向其推销一份来自上海某保险公司的高额人寿保险,每期保险费10万元,缴费期间20年。令王先生心动的是
2011-12
一家已经注销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却涉嫌通过虚假文件将医保定点机构资格变更给另一家医院,法院在审理一起医患纠纷案件中发现了这个骗局。昨天,(北京)朝阳法院为此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希望其对此展开深入调查。一旦查实,依法取消“北京朝阳弘医堂中医医院”的医保定点单位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虽无医患关系却愿赔偿 2009年6月,朱女士因脸部出现小红点,到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医堂中医医院就诊。根据医生开出的药方,她口服并外敷相应的药物。然而,用药两天后,她的脸部、颈部出现红肿及脓包,致使其无法正常上班。治疗半年多后,朱女士的脸部仍未恢复原肤色,且遗留下过敏症状。 朱女士认为,国医堂对其治疗存在过错,于是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到朝阳法院。此后,她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查询,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于2009年11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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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村集体打水洞缺钱,长寿区某村村民王某与本集体小组组长商量,通过砍伐本村集体林并出售林木的方式来筹措工程所需资金。为此,王某还专门向区林业局申请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因严重超出许可的砍伐体量和越界砍伐林木,近日,长寿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 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2000元。 2004年3月中旬,长寿区石堰镇某村3组因集体打水洞需用钱,村民王某便与该组组长韦某商量,将本组林木砍伐后以每吨60元的价格出售给孔某。同年4月9日,由孔某到长寿区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载明:权属:集体,采伐蓄积3立方米;树种:马尾松;采伐地点:长寿区石堰镇某村3组梁风丫。2004年4月14日至23日,王某雇请他人在本组狮子坡处的集体林内砍
2011-12
中国法院网讯 路过工地被叫住帮忙扶电杆,不料电线杆突然掉下,并砸伤帮工人的右足并致7级伤残。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由被帮工人张某一次性赔偿帮工人李柏生经济损失费人民币69815.97元。 被帮工人张某是新田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10年3月,位于新田县新圩镇道塘村中的一根低压电线杆因修建年限长,影响了包括原告李柏生、被告李元军等该村部分村民的生产、生活。为便于出行,方便生产、生活,由被告李元军牵头找到了与其熟悉的在被告新田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被告张某,要求对该电线杆进行撤迁。并由被告李元军将其及与其他村民共同集资的2600元人民币撤迁费交与被告张某。3月22日上午,被告张某驾驶其铲车与其子来到了施工地点,并由被告张某在被告新田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圩
2011-12
中国法院网讯 2011年12月14日,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汝南县某筑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5万元,并当庭履行。 2010年5月,汝南县某筑路公司承包了该县一公路的修建工程。该工程应于2011年12月底竣工。2011年11月28日晚9时许,农民李某高速驾驶摩托车沿该路从东向西行至任沟桥附近时,摩托车掉进桥头前公路损毁的陷坑内,致李某当场昏厥,构成十级伤残。后李某向该筑路公司提出赔偿请求,遭到拒绝。2011年12月6日,李某将汝南县某筑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汝南县某筑路公司作为公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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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在一起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认定,作为遗赠抚养协议中抚养人的某村委会将未死亡被抚养人施小某的房屋出售给买受人黄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作为4个儿女父亲的施某晚年最不放心的就是他二级智障的小儿子施小某,为保障他自己百年后施小某生活无忧,有人照料,2005年施某同海门天补镇某村委会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村委会将施小某办理进入村养老院供养并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待施小某去世后,施某所有但不居住的一套农村房屋归村委会所有。协议签署后,施小某即进入村养老院居住并享受五保待遇。 协议签署后3个月,在外地任公务员,原籍系天补镇某村的黄某夫妇退休后,返回乡梓安度晚年,但作为城镇居民的黄某夫妇并非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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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宝洁公司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咸阳莲芝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宝洁公司起诉,这也意味着认可了某保健品公司注册的“莎萱”商标与宝洁公司的“沙宣”商标共存于市场的局面。 据了解,咸阳莲芝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将“莎萱”指定使用于“片剂、中药成药”等商品上,商标局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宝洁公司遂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公司对“沙宣”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其洗发素等相关产品占有了很高的市场份额且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已具备驰名商标的要素,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莎萱”商标是对宝洁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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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马建明与被告北京松鹤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马建明诉称,其系摄影、文字两栖资深记者,在30年新闻生涯中,曾采访拍摄过基辛格、霍华德、江泽民、王光美、华罗庚、苏步青、严济慈、茅以升、王蒙、张瑞芳、孙道临等中外名人逾千人,也用照相机见证记录了许多历史性的时刻。近年原告以“剑鸣视点”为网名,在新摄影、百度等网站开设了个人博客,把30年来拍摄积累的原创作品刊发在自己的个人博客空间中,且大部分系首次公开。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的网址为www.cexyh.com的夕阳红中老年网“才有所为”栏以《老照片:上世纪80年代的社会名流》为题擅自转载原告在其博客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1幅以及图片说明。原告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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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虽然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原、被告却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 原告侯某诉称,2010年1月份,自己由被告招聘到单位上班,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的工资为2500元。但第一个月,被告仅支付1200元,第二个月支付1400元。之后,被告将原告的工资打到其工资卡上。2010年5月27日,被告因生产淡季,口头通知原告回家,上班时间等候通知,并承诺发给最低工资。一直到12月份,被告才通知原告不要回去上班了。另外,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于被告就其承诺的最低工资等相关事宜与原告未达成协议,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未予立案。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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