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
2011-10
9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抢劫一案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吴某在“通告”限定期限内自首,依法获得宽大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8年5月,刚满18周岁的吴某,与人合谋在长沙市岳麓区一大学附近,持水果刀对一的士司机进行威胁,抢得现金300元和手机一部。案发后,吴某潜逃在外,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追逃,惶惶不可终日。今年7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通告》,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以争取宽大处理。吴某得知“联合通告”后,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于今年8月,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持水果刀和不锈钢管相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吴某在
2011-09
杨先生起诉与妻子孙女士离婚,同时要求妻子支付分居期间对于女儿的抚养费,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存续期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因杨先生非适格主体,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原告杨先生诉称:其与孙女士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小玲(化名)。二人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已于2010年4月分居至今,自2010年9月起小玲一直与杨先生共同生活,期间孙女士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双方已无感情可言。现因杨先生父母年迈体弱且工作繁忙无力抚养照顾女儿,故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婚生女儿小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其18周岁;被告向原告支付女儿小玲自2010年9月至今的抚养费9600元。被告孙女士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感情,并且孩子现在还小。二人是于2010年5月分居至今。2010年9
2011-09
黄某与刘某以帮助办理本科学历为名,诈骗林某2万元。经法院审理,二人构成诈骗罪。黄某积极退赔,一人将犯罪所得2万元全部退赔给受害人,之后,黄某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代为退赔的800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起诉称,2007年12月17日,她与刘某以帮助林某办理本科学历的名义骗取林某2万元学费并开具了收据,黄某将其中的8000元交予刘某,但二人一直没为林某办理学历证书。公诉机关对她和刘某提起公诉。黄某真心悔罪、认罪,积极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筹集2万元退还林某。刘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中也承认在这次诈骗过程中,黄某分给其8000元。2010年7月20日,林某收到黄某家属退还的20000元钱。黄某认为,自己与刘某共同骗取被害人林某2万元,自己分得12000元,刘某分得8000元,两人应当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而不应当全部由自己独自承担,因此要求刘某返还
2011-09
9月26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电信诈骗案。被告人郭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郭某系福建省南安市人,自2011年3月开始,利用电脑连接手机短信群发器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随机向手机用户发送“银行卡被扣手续费”等各种虚假短信进行诈骗。2011年4月22日中午,郭某向湖南手机用户发送“我行将在你的帐户中扣除费用1200元……”的虚假短信,湖南省平江县居民凌某收到信息后,按照信息提示打电话过去,郭某谎称其信用卡被人透支5万元,毫无防范的凌某称自己只在邮政储蓄开有帐户,内有余额16000余元。郭某告诉她按照电话提示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安装“防扣费”系统,在他的提示下,凌某将自己帐上的15578元转到凌某账上。2011年4月中旬,郭某用同样的方法,从鲁某处骗取8000余元。平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
2011-09
因物业工作人员在冬天用湿拖把拖地导致地面结冰,今年50岁的李女士滑倒摔伤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李女士诉称,2011年1月24日,原告清晨上班乘坐电梯行至一层,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用湿拖把拖地,导致一层大厅地面结冰,原告在走出电梯时滑倒摔伤,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轻微脑震荡等疾病致行动不便,后经治疗后在家休养两周。李女士认为,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人,在打扫卫生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滑倒摔伤,自己多次向被告索赔,被告均拖延拒绝赔偿,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5251.6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748.4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1万元。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对原告摔伤的事实无异议,当时保洁人员用湿拖把拖地,但地面一层大厅结冰不是事实,我们是在楼内不是在室外,不存在结冰的问题
2011-09
车主王某将车停在物业公司提供的电脑升降车位后离开,车辆在下沉过程中受损。王某认为自己在停车员指导下停车入位,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但物业公司却拿出免责条款为自己开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格式条款无效,并判决其赔偿车辆修理费9600元。车主王某起诉北京汇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2010年7月10日下午2点多,他驾驶轿车驶入由汇灵物业公司管理的地下机械式收费停车场,并在停车场员指挥下驶入车位。但此后,车辆在车位移动过程中受损,后半部已经严重变形。王某认为,汇灵物业公司在车辆沉降至地下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他的车辆严重损坏,并因此索赔48000元修车费。汇灵物业公司称,车位下沉等操作是由电脑排列组合完成的,停车入位是由王某自行完成的,是因为王某自己没有将车辆停入正确位置,才导致车辆损坏。此外,汇灵物业公司还拿出了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其中约定,“车主需要服从停车管理
2011-09
江西宜春三男子入户盗得现金50元及价值468元的手机一部,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法定标准,但因适用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而被科以刑罚。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三被告人被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1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唐波、唐小伟和彭龙三人趁夜深人静之际,来到江西宜春中心城区中山东路失主熊某家门口,用自制和购买的作案工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法,将其客厅门打开,进入卧室盗走现金50元及手机一部。次日凌晨,三被告人再次在中心城区寻找目标伺机作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唐波于2008年7月29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三被告人对犯案事实供认不韪,但均认为所盗财物数额未达法定标准,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不构成犯罪。袁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入户盗窃的,不论被盗财物价值多
2011-09
朱明亮在其开发的住宅楼被法院查封后,擅自将其中七套住房销售给他人。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朱明亮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朱明亮在泗洪县梅花镇开发“梅花供销社住宅楼”,住宅楼建成后,因欠承建方泗洪县上塘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217万余元人民币,泗洪县上塘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诉至法院。经调解,被告朱明亮同意分期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计180万元人民币。在诉讼期间,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查封该幢楼房。然而,朱明亮擅自将其中7套住房以93.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王林忠等人。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明亮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朱明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2011-09
去年9月份印刷厂的饶老板怎么也没有想到,他等来的不是学校作业本的订单,而是解除合同的一纸通知书,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9月21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会昌某印刷厂诉被告会昌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最终判决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查明,自1993年开始当时的会昌县教委与会昌某小学合股经营至2001年4月创建“会昌教育印刷厂”。同年8月3日双方终止合营并签订《合营终止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了:经双方商定5月份起由乙方(印刷厂)单独经营;乙方应付会昌县教委)15万元人民币;双方合营至2001年4月底止,此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5月份之后本厂的一切财产归乙方持有,合营终止后有关教育系统的业务问题可另文协定等内容。2001年8月10日,会昌县教育局委托本局勤俭办(甲方)与会昌某印刷厂(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从2002年上学期开始,甲方负责全县学生作业本等的征订工作。按勤俭办征订数上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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