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5-4-27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文号】法发〔2025〕6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来源】最高法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CyNXcfEDiQg-YrkHg0lCWw)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建设的决策部署,提高司法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人民法院要站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对于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对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的重大意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职尽责,准确把握国际国内新形势新变化、区域协调发展新任务新要求,助力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明确职责定位。立足司法审判职责依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精准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司法需求,统筹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地区现有司法协作机制,凝聚司法合力,依法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班列与中欧班列、长江黄金水道高效衔接。完善涉自由贸易试验区、陆港经济区、临空经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国际合作园区等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化解涉运输通道建设、交通场站建设、物流集散服务、物流产业融资、贸易投资合作、数据权益保护等各类纠纷,推动全面建成运输能力更强、枢纽布局更合理、多式联运更便捷的西部陆海新通道。
二、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机制“软联通”的作用
3.做实定分止争。依法审理涉运输通道建设、物流设施建设、港航设施建设、跨境口岸建设等纠纷,促进大能力主通道建设和衔接国际运输通道。依法审理涉物流企业运输、融资、股权转让等纠纷,促进物流企业优化资产结构、治理结构。依法审理涉铁海联运、公铁水联运、国际航空、国际海运、跨境班列班车等纠纷,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地区供应链健康发展。依法审理离岸贸易、跨境电商、边境贸易等纠纷,保障货物贸易畅通高效。依法审理涉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借款、证券、期货交易及票据等纠纷案件,规范沿线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审理涉数据权益及知识产权纠纷,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依法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等案件,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物流发展。
4.完善裁判规则。聚焦单式运输、多式联运、仓储等单证电子化运用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发挥司法推动完善电子化可转让记录规则的作用,提炼总结国际铁路联运单证、多式联运“一单制”等国际运输单证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法律的司法审判制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适时研究制定审理运输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推动跨境运输国际规则协调统一,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发挥畅通双循环重要纽带作用。
三、不断优化司法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的制度机制
5.优化管辖制度。研究构建符合大通道、大物流特点的综合运输管辖制度,发挥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各级人民法院的协同作用,保障各种单式运输规则、多式联运规则对接协调,逐步建立匹配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运输纠纷的管辖机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审判工作特点,推动将辖区内交通物流、跨境运输、单式运输、多式联运等相关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和质效。
6.推动诉讼便利化。加强与西部陆海新通道毗邻国家和区域司法机构的协商合作,深入推进对边境贸易纠纷的诉讼便利化改革,探索边境贸易纠纷快速审理机制,对电子运输记录、跨境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快速认证,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助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依法及时采取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法律措施,对在途货物、运输工具可以采取灵活保全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完善涉外送达机制,在符合相关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推动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电子存证、在线认证等技术应用。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具备条件的西部陆海新通道重要枢纽和重要节点城市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试点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
7.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完善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和机构建设,持续提升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能力。建立完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地区建立的综治中心和具有地域、行业特色的多元解纷机制,完善与职能部门、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行业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公证认证机构等对接,搭建区域性国际商事多元解纷平台。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支持吸纳毗邻国家和区域专业人士为调解员,支持境外调解员与境内调解员联合调解。
四、推动形成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运行的工作合力
8.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可转让货物单证物权效力,跨境电商标准制定、平台治理、电子标签、跨境数据流动、跨境供应链金融、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物流金融与保险融合创新等所涉前沿司法法律问题。加强对境外经贸合作区运营、我国企业参与境外项目建设运营的法律问题研究,引导“走出去”企业预防法律风险。深入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推动实现涉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司法大数据互通共享,拓展数据会商和分析应用,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共同有效预防法律风险。
9.强化内外协同联动。加强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协同,支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健全西部陆海新通道省际司法协作机制。适时发布涉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政策建议,推荐精选案例和研究成果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精选答问。加强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治理机制建设,探索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联动机制。健全审判人才培养和区域交流机制,支持沿线地区人民法院创新人才协作培养方式,实现人才资源互通互融。
10.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巩固拓展合作交流渠道,用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中国-中亚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等开放合作平台,深化区域司法交流,加强务实合作,广泛凝聚共识。鼓励支持沿线人民法院参与承办外国法官研修班,加深毗邻国家和区域对中国司法的了解与信任。积极宣介法治中国建设成果,阐释中国涉外司法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增强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