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2号 【发布日期】2014-02-20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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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备受关注的湖南长沙消费者诉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简称“长沙移动”)“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布: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定中国移动没有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 官司引发对运营商“霸王条款”的质疑 2013年6月17日,律师刘明在被告“长沙移动”的某营业厅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M的上网流量包。根据协议约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原告以每月2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提供的150M上网流量。但2013年8月1日,原告发现,在7月1日至31日期间,原告仅使用了150M上网流量包中的58M,剩余92M流量未使用,但在月底被清零。 而另一名律师刘丹阳于2013年7月1日在“长沙移动”的某营业厅办理了一个10元包70M的上网流量包,在7月1日至31日期间,其使用流量0M,月底70M上网流量被清零,并扣了10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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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无密码的信用卡丢失后,失主未及时挂失而被盗刷1.4万余元,经法院判定银行不承担责任。 王先生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无密码信用卡,刷卡时无须输入密码,仅核对签名即可。一次外出,王先生不慎将信用卡丢失,而后竟被盗刷1.4万余元。然而让王先生不解的是,在办卡时,他确定的信用额度仅是1万元,而自己之前己经刷掉了8千余元,即使被盗刷,也应该只能消费2000元以内。王先生联系发卡行以后才发现,银行已将其信用卡的额度提高到3万元。 王先生认为银行在未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并最终造成持卡人遭受财产损失,发卡行需要对其损失承担责任。 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该银行辩称,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银行有权单方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并且,在之后寄给王先生的对账单中显示有信用额度,王先生自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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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某公司试用期员工吴某下班后猝死。死者家属认为,该公司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导致吴某死亡,吴某应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认为,吴某尚在试用期,其下班后死亡不属于工伤。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但下班后死亡很难认定工伤。 今年43岁的吴某,2013年10月底进入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2014年1月13日早上,吴某下夜班回家,当日22时许,在朋友家看电视的吴某感到胸闷、恶心,随后昏迷不醒。朋友当即拨打120,救护车赶到时,吴某已停止呼吸。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吴某家人将某公司告上法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沙依巴克法院法官沈红霞认为,用工单位是否担责,应厘清两个法律关系:吴某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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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确认诉争两栋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及返还小楼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2年11月11日,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城建公司等停止侵权,拆除南天一花园三栋大厦底层的违章建筑,恢复底层为公共开放空间,赔偿损失145万元;确认南天一花园两栋公用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城建公司返还两栋小楼,并赔偿损失。 深圳中院以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拥有本案所涉房地产产权,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于2003年3月31日裁定驳回起诉。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服上诉。2011年7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城建公司、物业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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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铁路局 【发布文号】国铁工程监〔2014〕6号 【发布日期】2014-02-19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铁路局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及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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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会公告[2014]5号 【发布日期】2014-02-10 【生效日期】2014-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JR/T 0022—2014),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0日 附件:《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pdf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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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会公告[2014]6号 【发布日期】2014-02-10 【生效日期】2014-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数据交换编解码协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6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交易数据交换编解码协议》(JR/T 0103—2014),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0日 附件:《证券交易数据交换编解码协议》.pdf ( http://www.csrc.gov.cn/pub/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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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会公告[2014]7号 【发布日期】2014-02-10 【生效日期】2014-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业非公开募集产品编码及管理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7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期货业非公开募集产品编码及管理规范》(JR/T 0104—2014),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0日 附件:《证券期货业非公开募集产品编码及管理规范》.pdf (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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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驴友10人相约漂流,结果半道上出了意外,梅女士不慎溺水身亡。今天,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漂流活动组织者瞿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万元,参加漂流活动的其他同伴不承担责任。 40多岁的梅女士是个“老驴”,经常参加网友组织的户外活动。去年7月,网友瞿某在QQ群发出去青田一小溪漂流的公告,梅女士受邀报名参加。7月20日上午8时,参加这次漂流活动的瞿某、梅女士等10人开车去漂流。每人佩戴安全头盔,穿上救生衣,5人乘坐一只皮划艇。当天下午1点左右,梅女士乘坐的皮划艇被湍急的激流打翻,5人全部落水。其中4人被激流冲了出去,游向岸边,而梅女士却被扣在了橡皮艇内,而橡皮艇被卡在了下游一个X型铁架下,原本有点水性的梅女士救生衣被钩住,一时无法从水中脱身。队员立即施救,由于水流湍急,大概用了10多分钟才捞起梅女士,但她已经不幸死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瞿某等9人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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