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3月16日,瑞达公司与多棱公司签订关于立钻收购的价格协议,约定由多棱公司收购瑞达公司生产的Z5125等四种型号立钻,并要求在出厂产品上贴多棱公司厂名。2009年5月4日多棱公司注销,并进行公告。2011年12月14日某区工商局接举报后对瑞达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11年12月14日止,在多棱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瑞达公司共生产、销售标有多棱公司厂名的立钻1213台,销售额为3217万余元。某区工商局依法告知瑞达公司对其伪造厂名的行为拟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瑞达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某区工商局遂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瑞达公司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瑞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有权对伪造厂名行为
2014-01
一合伙企业因生产需要向他人借款200多万元,还款期限已到时却以企业经营困难无资金可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出借方为此向法院起诉被告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1年至2013年,由被告人刘某、陈某、石某合伙创办的攸县某石料厂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谢某借款金额240万元整,约定该笔借款至2013年4月2日还清,并以某石料厂的名义向谢某出具了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谢某多次来到被告公司要求还款,但被告合伙负责人刘某均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拒绝还款。2013年9月,谢某因多次催讨未果后将被告某石料厂告上法庭,并请求被告合伙人刘某、石某、陈某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其应按约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陈某、石某系被告的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该
2014-01
九年前,向好友“购买”一块责任田,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九年后,好友母亲以转让时未经她同意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日前,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责任田转让合同纠纷,一审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2004年底,张某与邻村好友黎某签订了责任田《转让协议》,黎某将自家一块0.6亩大小的责任田,以21918元的价钱“卖”给张某。签订协议时,黎某所在村的村主任、副主任及村民组长均在协议上签名同意,并在协议上盖了该村公章。从那时起,该块责任田一直由张某耕种。今年10月,黎某母亲以责任田转让时未经她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庭审中,张某辩说:黎某母亲不属于争议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签订的合同要件成立,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与张某不属于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他们签订的《转让协议》虽经责任田所属村村干签字认可,但未经该村村民会议三分
2014-01
法律明文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成婚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阿某和吐某却不以为然,二人相识后便以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生有一女,最终引起纠纷。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遂判决二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原告阿某和吐某于2011年5月份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2012年7月生育一女孩,2012年12月14日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原、被告却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13年6月份原告携女儿赴外地走亲戚,在原告阿某外出期间,被告吐某与邻村的另一女子结婚,并于2013年7月领取结婚证。2014年1月6日原告阿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并抚养所生之女。 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某与被告吐某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属同居关系,原告可自行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原、被告之女现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应由原告阿某抚养。原、被告之女虽系原、被告非婚生子女,但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
2014-01
案情 2007年12月27日,李某到某公司上班,担任财务部经理,月工资为4300元。在李某为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且扣发其周六半天的工资126.92元。2008年7月11日,李某以公司扣发其126.92元工资且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该公司。公司未支付李某2008年6月1日至7月11日期间的工资。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00元,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返还扣发工资、支付拖欠工资。 庭审中,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后李某以核对劳动合同上所写工资数额为由要求查看劳动合同原件,乘机撕毁劳动合同;李某未能及时将社保手续交至公司,致使公司无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评析 1.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2014-01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28号 【发布日期】2013-12-23 【生效日期】2014-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3〕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2014-01
两好友合伙投资承包工程,途中一人退伙,将自己的合伙投资作为借款转借给对方。后经索款未果,二人对薄公堂。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唐正刚偿还原告黄谢贵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原告黄谢贵与被告唐正刚均系都安县安阳镇人,二人为好友关系。2010年黄谢贵与唐正刚到外地合伙承包一项工程,其中黄谢贵投入资金10万元。工程实施后,黄谢贵因另有发展而要求退伙,经双方协商,唐正刚同意黄谢贵退伙,并将黄谢贵之前投入的10万元作为借款处理。同年5月25日,唐正刚书写一份10万元的《借条》给黄谢贵,承诺于2010年6月20日前还清借款。因资金紧张,无法依约还款,唐正刚遂于2012年6月19日出具《延期还款保证书》,保证延期至2012年8月31日还清。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经黄谢贵多次催款,唐正刚仍未偿还。百般无奈之下,黄谢贵只好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2014-01
山东省临沭县一市民在办银行业务时被银行职员擅自留存了身份证复印件,后竟被偷偷用来担保银行贷款,巨额担保之债从天而降,又凭空产生了银行不良信用记录,致使自己在任何银行都无法办理贷款,受害人要求银行改正被拒,究竟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奇人格权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市民林青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贷款担保记录的主张。 现年40岁的林青系该县市民。2013年3月,林青因购房需办房贷,但却被银行告知其有不良信用记录。此前,林青从未为人提供过银行贷款担保,也无任何不良贷款及贷款担保记录。那么该不良记录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林青经查询得知,2006年6月,案外人郑虎在某商业银行贷款15万元,借期半年,由林青与另一人为该笔贷款进行担保。 截至2008年10月30日,担保贷款余额5万元始终拖欠未还,该贷款为不良贷款,致使林青个人信用记录显示有不良记录。林青认为,其从未
2014-01
一村民为图方便,冒雨穿越废弃采石场,不幸滑入废窑深洞,当场摔死。事发后,死者亲属以采石场内的废窑洞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建有安全防护设施,管理不到位为由,将采石场产权单位、实际使用人等告上法院。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采石场产权单位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32716.5元;实际使用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7919元。 2012年9月24日晚8时许,兰林代老父到山下货场巡查,为少走几步路,不听父亲及他人劝阻,冒险摸黑穿越采石场,因雨天路滑,不慎滑入25米深的废窑深洞,造成其死亡。兰林亲属认为,南宁铁路局是采石场的产权单位,姚俊、韦伟是采石场的实际使用者,三者对该采石场内的废窑洞未设警示标志,未建安全防护设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兰林不幸坠落废窑深洞死亡悲剧的发生。据此,将采石场的所有人、使用人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宁铁路局作为金城江采石场的
2014-01
酒后盗车并撞人致死,服刑归来后还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吗?答案是肯定的,日前在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劝说下,被执行人肇事者罗强承诺在五年内付清执行款6万元,申请执行人江庆国的家人主动放弃余款及相应利息。 2001年,罗强酒后盗窃摩托车一辆,在去往芜湖销赃的路上,由于车速太快,与同向行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坐在自行车后座的江庆国当场头部坠地死亡。经法院审理判决罗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江庆国的父母92378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罗强在服刑,家中亦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02年裁定中止执行。2013年1月9日,江庆国的家人以罗强已经刑满释放回家,有条件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通过走访,执行法官了解到罗强释放回家后表现良好,现已结婚,并育有一女。因为曾经服过刑,罗强回来后找工作颇为不顺,最后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进入一家粉体公司,收入
2014-01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