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花费0元在网上团购500份餐券后消费遭拒,蒋某一怒之下将团购网站告上法庭。10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0元团购案”,原告当庭撤回起诉。 原告蒋某诉称,7月16日,其和朋友在某团购网站上以0元价格,团购了某酒楼价值522元的6-8人套餐500份,后到酒楼消费时,工作人员却告知他并无此项团购活动。蒋某通过网站找到该团购网站的管理方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多次协商要求该公司履行义务未果。后蒋某将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重庆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立即履行团购合同,并将消费时间顺延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 二被告答辩称,蒋某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因为该团购网站未采用实名制注册,而是依据电子邮箱和手机号为识别依据。蒋某虽然提交了团购页面和短信打印件,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该账户和手机号的合法拥有者,即无法证明蒋某本人系涉案商品的实际买受人。二被告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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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4-09-26 【生效日期】201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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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30号 【发布日期】2014-10-11 【生效日期】201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司法部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司法部令第130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14年10月11日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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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酷暑难当,为什么做着同样的事情别人能够享受高温补贴,而我不能够享受?”一家企业的派遣员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诉说自己心中的疑惑。该案经过仲裁工作人员的调解,潘某如愿以偿地拿到属于自己的高温补贴。 近日,一名潘姓的劳务派遣工拿着一份刊有调整高温补贴新闻内容的报纸向仲裁委的工作人员求助,要求单位按每日12元的标准支付其高温补贴。潘某向仲裁工作人员诉说,像他一样的同事已经享受了高温补贴,但是单位拒绝向他支付,原因是他是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仲裁工作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同工同酬”的原则,作为劳务派遣员工的潘某也应该享受。 接到潘某的求助后,仲裁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了该单位的负责人。经过调查核实,仲裁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单位只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才能享受高温补贴,临时派遣工不享受,这样的做法持续了很长的时间。仲裁工作人员向该单位的负责人宣传和解释《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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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后,权利人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便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诉求能获法律支持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其违反了法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裁定对原告初英、小伟、小艳3人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的起诉不予受理。 去年底,该县某村村妇初英携子女小伟、小艳一起向法院起诉称:去年10月31日下午,初英之夫安华在其供职的某建筑公司所承建的建筑工地粉刷楼房时,因劳累过度、体力不支导致急性死亡。事后经信访机关出面协调,用人单位仅预付了10万元死亡补偿金,对其他工亡待遇未予赔偿,故请求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规定,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工亡丧葬费、赔偿金、亲属抚恤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工伤的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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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在某煤电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10年6月12日,向某在井下帮忙推矿车时,不慎被矿车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食指近节指骨骨折。后向某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经治疗后,向某于2010年9月继续到煤电公司工作至今。停工留薪期内,向某从单位共领取费用1628元,从社会保险局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972元。2013年2月,向某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6万元未果,申请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煤电公司支付向某停工留薪期工资8989.5元。煤电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对于是否应当支持向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仅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也属于劳动报酬。向某因工受伤,其没有上班是具有正当理由的,单位应当为其核发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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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名典咖啡语茶有限公司及其安定分店擅自将“名典”、“名典咖啡语茶”使用在自身经营公司的店内装潢及服务用品上,被权利人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深圳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万元。 致典公司系开曼名典公司的关联企业。开曼名典公司系“名典”、“名典咖啡语茶”商标的所有权人,两商标核定使用于咖啡馆、餐馆等服务项目上。经长期宣传使用,两商标在其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馆等上的“名典MINGTIEN”及图为驰名商标。2012年,开曼名典公司许可致典公司使用上述两商标,并明确授权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害两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张相关权利。 如皋市名典咖啡语茶有限公司及其安定分店均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是中餐、西餐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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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母亲怀疑女儿有精神问题,通知广州市精神病院强制将女儿送入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强制治疗10个多月。出院后,女儿将广州市精神病院、学校和母亲都告上法庭。昨日,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广州市精神病院收治后的强制治疗超过合理期限,有一定过错,需向韩越华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被母亲强制送入精神病院 今年48岁的韩越华是广东商学院(现广东财经大学)的教职工,2005年后因不同事件,多次与同事和校方发生争执,工作也在校内多次调动。2007年3月,她与结婚17年的丈夫石林离婚,韩越华称是受到母亲逼迫,离婚后二人也未分居。 2007年9月,韩越华长居北京的母亲贾某到广州探望女儿,认为女儿精神有问题。2008年1月9日,贾某、韩越华妹妹和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学校保安、警务室警员到韩越华居住的校内宿舍,将她强行送往精神病院,并为她办理入院手续。 在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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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夏瑶瑶 崔杰锋报道 快递员辞职后“手头紧”,为赚“快钱”,竟骗取老客户开门,企图入户抢劫大赚一笔,结果遭对方反抗,落下个人财两空。该案经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番禺区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12年。 据案情介绍,去年9月,20岁出头的湖南小伙夏某辉在番禺某快递公司当快递员,负责番禺钟村某大型住宅小区的收派件业务。今年初,夏某辉辞职,之后一直无业赋闲,遂萌生出入户抢劫赚“快钱”的歪念。夏某辉回想起自己曾为老客户王小姐送过几次快件,并注意到王小姐比较瘦弱且总是单独一人在家,于是将其列为作案对象。 今年2月18日中午12时许,夏某辉戴着口罩,手持快递包裹按响王小姐的门铃,谎称有快递。由于王小姐从事的是网购工作,没有多想就直接开了门。孰料刚一开门,夏某辉就抽出水果刀架在王小姐脖子上,并将她往屋里推。王小姐大喊“救命”。夏某辉害怕被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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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二章 寄养条件 第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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