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医三院为姬先生植入的食道支架断裂,被索赔47万余元。近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医三院及支架的代理商、销售商连带赔偿10万余元。 2013年1月,62岁的姬先生以北医三院为其植入的韩国进口支架断裂,给其造成损害,将北医三院、支架的代理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 北医三院称,手术符合诊断,支架断裂给姬先生带来的损害与医院无关。支架的代理商和销售商均认为无责。 司法鉴定认为,医院为姬先生选择了一次性、适用于晚期食道癌的支架,不合适,存在过错,参与度系数值为20%-40%。 一审法院认为,北医三院存在超说明书应用的过失,有一定过错。法院参照鉴定书,确定院方责任比例为30%,赔偿金额为10.1万余元。支架的代理商和销售商无法证实支架不存在产品缺陷。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其三方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北医三院提出上诉。今年9月16日,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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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11号 【发布日期】2014-08-21 【生效日期】2014-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11号,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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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发布日期】2014-10-08 【生效日期】2014-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做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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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明电〔2014〕17号 【发布日期】2014-09-28 【生效日期】2014-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以来,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坚持机构改革和强化监管“两手抓”,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一些地方机构改革进展缓慢、力量配备不足,个别地方监管工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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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钱某原系城镇居民,2003年5月6日,其与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付某在农村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购买价为5万元,付某负责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合同签订后,钱某足额交纳了房款,并将其户口迁至付某所在村,但未实际居住。2012年,钱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办理过户手续。付某辩称,钱某属于“空挂户”,不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办理过户。 【评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将会扰乱现行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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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岳某是郑某的独生子,长期居住在国外,郑某居住在国内岳某名下的唯一住房内。2013年1月,李某与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岳某的该处房屋,成交价为178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于该房目前由岳某的母亲郑某居住,过户后半年如果郑某不合作腾房,李某有权起诉要求郑某腾退房屋。此后李某依约支付了房款,2013年5月,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郑某并不知晓其子岳某与李某买卖房屋之事。同年10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排除妨害,腾退房屋。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李某能否要求居住人郑某腾退房屋。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有权要求郑某腾退房屋,因为李某已经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得以请求他人排除妨害。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无权要求郑某腾退房屋,因为郑某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取得的居住权益可以对抗李某腾退房屋的请求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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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即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于社会保险费用是按月缴纳的,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已经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而劳动者恰在该“真空期”内发生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承担呢? 袁某原系某劳务派遣公司职工,2010年12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其社会保险费缴纳至2011年1月。2011年1月4日,袁某与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配件公司当月曾为袁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劳务派遣公司已为袁某缴纳了2011年1月份的费用,故配件公司无法再为袁某缴纳1月份的费用。2011年1月20日,袁某工作时左手受伤。2011年2月起,配件公司为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于2011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主体不一致,工伤保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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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摄影公司专门从事婚纱摄影及各种专业拍摄活动。由于行业特点,摄影师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一般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展工作,尤其特别是在法定节假日和一些特殊日子,都会工作到很晚。长期工作之后,很多摄影师产生怨言,要求休息并且支付加班费。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完成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公司想是否可以通过申请特殊工时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对于申请特殊工时的劳动者,公司究竟应当如何管理? 我国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综合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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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成都10月13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09年,著名上市酒业公司五粮液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后,这起“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纠纷”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在经历了五年的诉讼长跑后,五粮液的投资者终于迎来了最后的胜利。根据公司日前发布的公告,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五粮液向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344万元,每位股民平均获得9.5万元补偿。这也成为国内首例法院受理权证投资者作为原告的案件。 权证股是一种有价证券,投资者付出权利金购买后,有权利在某一特定期间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证券,顾名思义,持有这种权证股的投资者就叫权证投资者。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诉讼案,它如何跑过5年漫长的维权路? 事件的起点在2009年9月9日,上市公司五粮液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时隔两年之后的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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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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