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30号 【发布日期】2014-04-07 【生效日期】201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公安部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0号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7日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受理第三章 审查决定第四章 刑事
2014-04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4-04-04 【生效日期】201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04
裁判要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用人单位并无发起设立工会的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是以单位已成立工会为前提。由于单位无设立工会的义务,故未建工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 案情 2013年1月20日,隆湖物业公司员工唐亮欲驾驶私家车进入某小区,遭到小区保安张某阻拦,理由是公司有规定不准员工驾驶私家车进入小区。唐亮仍要求进入,并因此与张某发生争吵,进而辱骂、殴打张某。同年2月20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唐亮之间的劳动关系。唐亮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辱骂、殴打同事或暴力攻击他人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也规定:“辱骂、殴打同事的,公司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该《员工奖惩条例》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程序通过,且通过公司网站向员工公示。隆湖物业公司有员工4
2014-04
近日,唐某某多次到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为其儿子喊冤申诉,反映其子唐某(已成年)入户盗窃一案适用法律错误。 据唐某某反映,2013年10月11日,其子唐某行至沭阳县沭城镇巴黎新城小区内,撬窗进入该小区贾某家中盗窃,在翻动橱柜、抽屉等过程中,未发现任何贵重物品,这时听到有人敲门,唐某便从阳台逃跑,被小区保安抓获。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年11月4日唐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唐某某认为,根据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4条规定,只有在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而其子唐某一年内仅有一次入户盗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对此,检察官向唐某某耐心阐释相关问题。根据《解释》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14-04
法院驳回理由:法律无授权且民政局未为死者垫付合理费用 律师:此案凸显流浪人员维权法律盲点 一个无名流浪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民政局代其向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索赔,要求赔偿42.5万元。4月16日,记者从新蔡县法院了解到,该院以民政局并非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了民政局的诉讼请求。法律专家认为,这一结果有其合理性,但凸显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流浪人员权利维护的盲点。 案情经过 流浪汉被撞身亡,民政局代维权 2013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新蔡县街头驾驶越野轿车起步时,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撞死后驶离现场。 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同时在驻马店日报刊登公告,寻找本案被害人的亲属,但一直未果。宋某交通肇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新蔡县民政局以对无名流浪人员有救助职责为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被告人宋某,向
2014-04
汪某(女)出生于1963年3月。2010年2月初,汪某到日照某服装有限公司从事车缝辅助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汪某缴纳了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1年6月4日,汪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21天。后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汪某为因工受伤。2013年5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汪某为9级伤残。7月,汪某就工伤赔偿事宜与服装公司协商未果,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与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74876元。 仲裁委查明,汪某受伤时48周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及汪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她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
2014-04
[案情] 2013年3月17日,原告林某在居委会参加业主会议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因情绪激动,实施了拍、砸会议室中乒乓球桌的行为,致球桌受损,居委会向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了警。3月19日,被告派出一名民警拍摄了乒乓桌受损照片。3月27日,被告认定原告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分歧] 对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形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调查取证,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而该案中证明球桌受损情况的照片仅由一名警察制作,法院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被诉行政处罚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用于证明原告行为导致
2014-04
裁判要旨 权利穷竭原则或者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只能适用于合法出版物,盗版书不能适用权利穷竭原则。侵害著作权没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1年8月11日,外语研究与教学出版社(简称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在邹锦明经营的贵阳花溪知新旧书店购买了两本《新概念英语》第三册,售价20元,销售单标明该书店为四折旧书店。两本《新概念英语》没有划痕和弯折,保存较为完好,标价28.9元。经比对,该《新概念英语》第三册不具有正版《新概念英语》的识别特征。外研社认为,邹锦明销售盗版书的行为侵犯了其专有出版权,请求判令邹锦明赔偿损失1万元,并负担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498元。邹锦明辩称其销售的是旧书,或来源于废品站,或以1元到5元的价格从学校学生手中购买,并提供了学生的证言、废品收购站选购照片及书店的照片。 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2014-04
单位诉称职工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却未提交证据证实被泄露信息的经济利益如何以及具体损失数额,近日,单位的诉求终被法院驳回。 2012年10月25日,王某经招聘进入济南某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应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自2013年4月12日起,王某未回科技公司上班。2013年6月21日,科技公司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声称王某在网上大肆盗卖公司的高科技产品,并恶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86万元。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为由未予受理,科技公司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科技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王某在博客上公开叫卖公司的设备注册号等证据。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14-04
案例 2013年10月,家住上饶市的王某和吴某合伙成立了一个工作室(其中由吴某提供房屋三间),主要用于绘画培训等。同年12月,王某擅自用吴某的房屋及工作室设备作抵押,向甲企业借款10万元,财产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因王某逾期未向甲企业偿还借款,2014年2月,甲企业带人来到工作室强行搬走设备,并要求王某、吴某交付房产证。吴某在交涉未果后,遂即将王某、甲企业诉至法院,诉称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王某无权在其房屋上设立权利负担;同时,又因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故诉请法院确认王某与甲企业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分歧 本案如何收取诉讼费用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吴某、甲企业争议的仅是合同效力问题,本案只是一般确认权利归属案件,且实际上亦未涉及财产分割,所以仅按件收取定额诉讼费;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未涉及请求权问题,但确认权属的诉讼请求足以充分
2014-04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