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 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 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如果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就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律师见证的范围大致包括:客观上的法律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律师见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书的
2014-04
□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林劲标 华为与美国IDC公司的反垄断和标准必要专利之争备受瞩目。之前因两案涉及商业秘密,宣判后判决书一直未公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仅在去年10月28日披露了反垄断案的判决内容,但对业界更为关注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审理情况并未披露。今天,广东省高院首次在其官网发布了两案判决书(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已作技术处理),案件的承办法官首次向《法制日报》记者解读此案的裁判理由。 在反垄断案中,华为胜诉赢得了2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而在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纠纷中,华为的胜诉为其省下将近数亿美元的成本。而此案也成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 “仅此一家”引标准必要专利争端 标准必要专利到底是什么?标准和专利之间有什么关系? 涉案的两家公司都是通信领域的巨头。一方是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公司),掌握了无线通信领域从2G时代到3G、4G时代的许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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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财建[2014]61号 【发布日期】2014-04-09 【生效日期】2014-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4]61号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促进全国水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中央和有关地方财政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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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某电子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外贸网络营销服务合同》,约定电子公司购买一套外贸营销系统,由网络公司负责服务平台的搭建及推广,电子公司分期向网络公司支付货款。电子公司起诉称网络公司未能按约依期履行合同,请求网络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项。网络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通过QQ聊天平台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答辩说不存在违约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公司认为网络公司没有完成平台搭建及推广义务,网络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交流和协商过程。电子公司否认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但同时又引用聊天记录的部分内容作为网络公司违约的证据,故可以确认QQ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从聊天记录的内容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以实际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建立期限作出了变更,因此电子公司主张网络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故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QQ聊天记录
2014-04
机动车占用同向两条车道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掉头,结果使同向行驶由一辆电瓶车牵引的人力货运三轮车避让时发生侧翻,并导致骑车人尹某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因该两车并未接触碰撞,尹某的死亡与机动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后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审第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违规掉头机动车司机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付给原告黄某等赔偿金73198.77元、朱某垫付款4743.16元及医疗费87780.65元。 2011年10月7日,原告黄某驾驶二轮电瓶车用绳子牵引其妻子尹某骑行的人力货运三轮车,在彭州某镇一中学路口,因避让被告朱某驾驶的越过道路中心实线掉头的轿车,导致货运三轮车发生侧翻,尹某颅脑受伤经医治无效于次月死亡。当地交警大队虽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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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页模板创建形式上属于个人的网站是当下潮流,但是一旦模板使用的图片构成侵权,客户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网络用户不用对其不具有修改或管理权限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业内人士认为,该判决对类似网络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具有典型意义。 2012年10月5日,富昱特公司发现佛山溢得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涉案图片。在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后,该公司起诉要求判令溢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提起诉讼的富昱特公司经授权拥有涉案图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溢得公司承认涉案网站的确为其公司所有,但侵权图片并非由其公司上传。“这个网站是由慧聪公司管理使用的,我只是其网络客户。”溢得公司提出抗辩意见。 法院查明,2012年7月28日,溢得公司与慧聪网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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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典型行政案件新闻通报会。会上,对近年来济南市的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通报。 今年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济南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将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做好政法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的应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 十大典型行政案件 案例一:杨某诉济南大学不履行授予学士学位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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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3日,广东白云区女子蒋某经人介绍与北京籍男子林某相识并结婚,二人同时签订“入户付款协议”,约定:“结婚时付款5万元,3年后户口转入北京再付余款5万元,如任何一方反悔,给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在此期间,林某因于他人恋爱无法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6日,林某到法院起诉蒋某,要求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予以解除;另主张双方存在“假结婚”行为,请求法院确认“入户付款协议”及违约条款无效。蒋某则主张此案应驳回林某的诉求,要求法院按离婚程序重新审理;另主张因林某并未依照协议帮其办理北京户口,故应按照协议约定将已付5万元退回,并赔偿违约损失2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分歧] 本案中,对于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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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单某到某学校从事校车驾驶工作,双方订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单某每天的工作任务是接送教职工从学校本部前往新校区,一天一趟,每天早上8点出车,11点30分左右完成接送任务,每周工作6天。8月,单某向学校提出辞职,并要求学校支付工作期间的双休日加班费。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单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一周总工作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的问题,也不存在支付双休日上班的加班费问题。(来源:山东工人报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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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连续参保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工伤亡,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医疗保险中心在参保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接受其保费的,应当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 案情 熊正琼生于1961年3月29日,系璧山县华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从2011年8月1日至今都为熊正琼上了工伤保险。2012年6月25日上午,熊正琼在工作时摔倒受伤。华丽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向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熊正琼进行工伤认定,该局于2012年11月29日以熊正琼受伤时已满50周岁,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已终止为由,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华丽公司不服,诉至璧山法院。法院判决,撤销璧山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判决生效后,璧山县人社局于2013年5月10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013年7月1日,璧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熊正琼的伤残等级鉴定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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