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温州2月28日电(记者张和平)温州市一名司机持境外驾驶执照上路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该司机责任所致的修理费。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定:持境外驾驶证未在我国通过考核的,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拒赔。 2012年12月5日晚,石某驾驶温州某设计公司的车辆,在温州市区与施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石某驾驶的小轿车擦伤比较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持澳大利亚驾照的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施某负主要责任。 经保险公司评定损失,花了车辆修理费25688元、施救费340元、保管费432元。设计公司认为,他们买了保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石某持有的是境外驾照,其在国内没有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官司打到法院,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境外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必须先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
2014-03
自家住宅旁边盖起了楼房,没料想通风采光却成了问题,王某一纸诉状将三家公司告上法庭。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赔偿金20000元,乙公司与丙公司不承担责任。王某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又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王某今年54岁,早在八九年前盖了一栋二层小楼居住,本来生活环境舒适,但自旁边住宅小区楼房建起后,一下子烦恼就来了,自家住宅通风采光大不如前,严重影响了王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王某多次找该楼房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其均置之不理,故王某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中,王某认为,三被告开发的住宅小区位于原告房屋南边,最北边紧邻原告房屋的7号楼离原告房屋约6米远,楼高六层约20多米。被告开发的该住宅楼规划建四层,被告违法私自建成六层,严重违背了建筑规划许可,违反了国家的楼间距规划标准,严重妨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
2014-02
面对原告持两张欠条起诉自己,被告抗辩,自己的两次借款其实都含在一张欠条中,是自己一时疏忽忘记撕毁其中的一张欠条,但该抗辩却因没有证据证明而导致自己依两张欠条归还原告借款。2月24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木、李玉共同偿还原告陈兰两次借款共计114000元。 2012年5月29日,被告王木因资金周转在原告陈兰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同年7月5日被告王木妻子李玉也向原告借款84000元,同时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两次借款共计114000元,两被告一直拖欠未还。面对原告出示的两张欠条,两被告辩解,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约定的月利率1.5%均属实。但后来被告妻子李玉又向原告借款了40000元,且被告李玉就该两次借款于2012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84000元的总欠条,该84000元就已包含了被告王木之前向原告所借的30000元借
2014-02
被告陈某使用信用卡透支8628.1元,逾期5年未还,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偿还贷款本金8628.1元,利息52339.91元,本息合计60968.01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2008年3月24日,被告陈某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申请办理了工商银行牡丹公务员卡一张,信用额度1.5万元。2008年7月27日至9月27日期间,被告陈某先后5次利用信用卡信用额度支取现金7410元,刷卡消费4次1231.1元,透支金额达8628.1元,到期后未能及时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偿还。原告遂向石门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下欠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持有的牡丹信用卡是原告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贷记卡,该卡不需要持卡人先存款,后消费,具备透支功能,可在原告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被告在领取牡丹信用卡个人卡时,阅读和理解了领用合约
2014-02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吴柳锋)本月28日下午,曾轰动一时的“大学生因丑杀人”案在开庭重审一年后,将公开宣判。 2010年3月30日,因被人嫌弃样貌丑,曾经的县高考状元、四川某高校大二学生曾世杰在校园内持刀杀死一名女生、刺伤两名男生。当年12月,成都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世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有关曾世杰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成为争议焦点。2012年3月,四川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发回重审的判决。 昨日下午,曾世杰的辩护律师、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姚飞在其实名认证微博中公布了曾世杰案即将宣判的消息。记者多方核实得知,该案将在本月28日下午宣判。 案情焦点 辩护律师姚飞: 曾世杰有家族精神病史,作案时精神异常,应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2010年12月,曾世杰“因丑杀人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庭上宣布了由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
2014-0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2号 【发布日期】2014-02-20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
2014-02
2013年度备受关注的湖南长沙消费者诉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简称“长沙移动”)“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布: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定中国移动没有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 官司引发对运营商“霸王条款”的质疑 2013年6月17日,律师刘明在被告“长沙移动”的某营业厅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M的上网流量包。根据协议约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原告以每月2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提供的150M上网流量。但2013年8月1日,原告发现,在7月1日至31日期间,原告仅使用了150M上网流量包中的58M,剩余92M流量未使用,但在月底被清零。 而另一名律师刘丹阳于2013年7月1日在“长沙移动”的某营业厅办理了一个10元包70M的上网流量包,在7月1日至31日期间,其使用流量0M,月底70M上网流量被清零,并扣了10元资
2014-02
一张无密码的信用卡丢失后,失主未及时挂失而被盗刷1.4万余元,经法院判定银行不承担责任。 王先生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无密码信用卡,刷卡时无须输入密码,仅核对签名即可。一次外出,王先生不慎将信用卡丢失,而后竟被盗刷1.4万余元。然而让王先生不解的是,在办卡时,他确定的信用额度仅是1万元,而自己之前己经刷掉了8千余元,即使被盗刷,也应该只能消费2000元以内。王先生联系发卡行以后才发现,银行已将其信用卡的额度提高到3万元。 王先生认为银行在未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并最终造成持卡人遭受财产损失,发卡行需要对其损失承担责任。 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该银行辩称,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银行有权单方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并且,在之后寄给王先生的对账单中显示有信用额度,王先生自己也
2014-02
春节前,某公司试用期员工吴某下班后猝死。死者家属认为,该公司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导致吴某死亡,吴某应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认为,吴某尚在试用期,其下班后死亡不属于工伤。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但下班后死亡很难认定工伤。 今年43岁的吴某,2013年10月底进入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2014年1月13日早上,吴某下夜班回家,当日22时许,在朋友家看电视的吴某感到胸闷、恶心,随后昏迷不醒。朋友当即拨打120,救护车赶到时,吴某已停止呼吸。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吴某家人将某公司告上法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沙依巴克法院法官沈红霞认为,用工单位是否担责,应厘清两个法律关系:吴某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
2014-02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确认诉争两栋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及返还小楼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2年11月11日,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城建公司等停止侵权,拆除南天一花园三栋大厦底层的违章建筑,恢复底层为公共开放空间,赔偿损失145万元;确认南天一花园两栋公用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城建公司返还两栋小楼,并赔偿损失。 深圳中院以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拥有本案所涉房地产产权,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于2003年3月31日裁定驳回起诉。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服上诉。2011年7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城建公司、物业公司赔偿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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