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23-26号),作为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6日 指导案例23号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食品安全&nbs
2014-03
人们常用“奥迪进去奥拓出来”这句玩笑话来形容股市的跌落与股金的缩水。这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的男子杜某就在替人炒股时把一辆“奥迪”炒成了“奥拓”,将客户50万元的股金炒成了7万余元,而客户也将杜某诉至法庭要求他赔偿“缩水”的股金。3月1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杜某赔偿客户股金损失329084.06元。 操盘手代炒50万股金 两年陪了42万 杜某与洪某于2009年10月相识,。10月16日,两人经协商,由洪某在证劵公司开户并存款50万元,杜某代为操盘,代为操盘的时间为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20日。二人同时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中杜某作为甲方保证乙方洪某最终不亏损,合同到期后如出现亏损,甲方出资补齐本金。如有利润,甲方分得30%,乙方分得70%。在协议期间,乙方不得干涉甲方的操盘,合同不到期不能单方提出解约,单方面违约时,赔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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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雷某受河南省嵩声电缆有限公司代理史某委托,购买50箱53度飞天茅台酒,雷某联系赵某(已被判决)帮忙购买。赵某明确表示,欲以茅台镇产的白酒假冒茅台酒,且保证酒的质量没问题。雷某表示同意购买,并与赵某商定价格为每箱3500元,50箱共计17.5万元。 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雷某将史某转账的43.5万元中的17.5万元支付给赵某,用以购买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后该批茅台酒在河南省洛阳市火车站行李房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扣白酒均系假冒的贵州茅台酒。 分歧意见:对于这起案件,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雷某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雷某明知被害人意欲购买的是茅台酒厂出的茅台酒,而自己没有能力买到真正的茅台酒,但为了能够得到被害人支付的巨额购酒款项,谎称能买到真正的茅台酒,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将购酒款项打给行为人。行为人即将款项的大部分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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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患者因将在医院检查形成的影像学资料遗失,导致数年后无法对医疗行为是否恰当进行鉴定,而被判败诉。 1996年11月9日,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至某医院就诊,经诊断王某系左股骨粗隆间及中上段粉碎性骨折。某医院对王某实施了切复+内固定手术,王某于同年12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年后取内固定等。2001年6月6日,王某因身体不适要求该院取出其体内置放的梅花钉。医院遂对王某行左股骨干骨折术后取内固定手术,但因梅花钉置入时间较长,无法拔除,经王某本人同意,医院剪除了梅花钉的尾部残留部分。 2011年11月3日,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其取出内固定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一审诉讼中,王某申请对取出内固定的必要性、医院的过失、取出内固定的费用和相关损失数额进行鉴定,但因不能提供鉴定所必需的影像学资料而致鉴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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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一超市对外出租专柜,本想轻松收取租金,却没想到因此“摊上事儿”了。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判决某超市赔偿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2011年1月,被告某超市与案外人何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超市内的柜台租赁给何某,约定该租赁柜台用于销售文体用品,何某保证取得所售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相应合法使用授权,被告某超市对相关证明文件有备案、监督的义务。 同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超市内该文体用品专柜购买了一副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羽毛球拍,后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认为,该专柜虽已对外出租,但该超市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且购物发票上盖有某超市文具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故该超市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而被告某超市认为,原告所购商品是外租专柜售出的,租赁后,承租人独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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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年底,王兰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此时天色已暗,半路上王兰横穿马路,骑过去之前她大概看了一眼,发现没车就全速前进。突然,一辆由北往南行驶未开车灯的摩托车向王兰开来,撞向了她的自行车。就这样,摩托车司机叶峰和王兰都瞬间被撞飞。 后来,王兰在事故现场醒了过来,而叶峰被送到医院后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兰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叶峰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王兰向叶峰家人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8.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4年2月底,检察机关以王兰犯交通肇事罪,将其起诉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决王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表示,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不限于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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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害怕而逃离现场,后又在亲戚电话劝说下返回事故现场。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28岁的李某家住济南。2013年10月2日,其驾驶轿车载着家人去日照市岚山区走亲戚。当日13时许,李某行驶至一弯道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对行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与他的家人非常害怕,驾车离开现场并给其亲戚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在电话中劝其返回事故现场。半个多小时后,李某又驾车返回现场向已到达的交通警察投案。经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亲属610 8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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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在没有生产销售许可证、检疫证的情况下,建育苗场培育西瓜苗销售,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麻某某、林某伙同沈某某(另案处理)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长庆塘村租地建育苗场培育西瓜苗销售,被告人林某负责租地、购买西瓜种子及销售西瓜苗,被告人麻某某则负责培育西瓜苗。两被告人将西瓜种子“珠农大美人”、“美洲豹”培育成西瓜苗后,在没有到主管部门办理生产销售许可证、检疫证的情况下,将西瓜苗136070株卖给种植户,销售额为人民币65257元。同年7月25日、8月6日,被告人林某、麻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何某某等33户种植户对被告人林某的非法经营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林某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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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小轿车突然发生自燃,马女士遂将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后汽车销售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马女士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某知名品牌的小轿车,价格为142300元。马女士还为此支付了强制责任险和车船牌照使用税、商业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税费。因儿子急需用车,马女士便将车辆交给儿子、儿媳使用。2013年7月的一天晚上11点半左右,车辆在停车5小时后竟突然起火,造成车辆的发动机舱及前风挡玻璃着火,停放在车头处的另一辆轿车车头也被烘烤,火灾中并没有人员伤亡。被告提请汽车品牌销售公司进行火灾事故勘察,报告结论是排除车辆自身质量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导致此次火灾事故。马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后公安消防部门做出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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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2号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树清 2014年1月30日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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