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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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商家为证明出售商品货真价实,打出“假一罚十”的承诺,然而,买家一旦遭遇假货,能否获得十倍赔偿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家出卖盗版办公软件,向买方索要货款未果,又被判处赔十倍赔偿的案件。 华数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业务的公司,大海公司与其签订了购销合同,决定购买48套价值20万元的微软正版软件。合同约定,如果大海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责任,如果该软件为盗版,华数公司承担十倍的赔偿。华数公司依约向大海公司交付了48套软件,但大海公司却未付货款。华数公司将大海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和违约金。 大海公司称该48套软件为盗版软件,拒绝支付货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华数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10倍赔偿共计200万元。原来,大海公司收到软件后,发现这些软件的实物扫描COA条和包装上印制的COA条号码不一致,经大海公司联系华数公司的客服,客服多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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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2月18日消息 (记者孙莹)4月6日,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情节,江苏两个孩子被同伴绑在树上点火烧成重伤。日前,被严重烧伤的孩子将点火同伴及动画片制作公司告上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刚刚对此案一审宣判。 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前期医疗费26.4万多元。法院综合案情,确定被告儿童,也就是点火的李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浩冉、李浩损失的60%,也就是15万7千多元,《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公司,也就是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原告三万九千多元。另外的25%的损失责任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以盈利为目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传播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在制作传播相关影像制品时,除了应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应受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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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酬客户酒精中毒 醉酒受伤不属工伤 ■帮客户陪酒摔骨折 喝成醉汉工伤难定 ■为拿订单醉酒被撞 因为喝醉权益难保 转眼,又到了年终岁尾,亲朋好友、同学同事之间的聚会自然不可少,同时,相互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客户之间自然也少不了要聚会、联欢,联络感情。觥筹交错之间,彼此感情更加紧密,业务联系更加顺畅。毫不客气的说,节日应酬是不少行业之间增进彼此了解,增加业务往来的重要渠道之一。然而随着应酬的增多,为联系业务公关饮酒致伤引发的劳动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应酬客户的过程中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能否申请认定工伤?”“帮客户陪酒,醉酒摔伤是否属工伤?”“为了来年多拿订单,邀客户聚餐,醉酒后出车祸被撞伤,该如何维权?”……最近,本市甚至外地多名员工及员工家属针对工伤认定的问题,致电本报咨询。 记者针对其中咨询较为集中且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有些模糊的情形进行了整理,并邀请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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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赵某与励精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对赵某名下的产权房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实施拆迁。签订合同后,赵某向励精公司承诺了搬迁时间。然而时隔半年以后,赵某的继子女李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确权。随后,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现励精公司要求赵某履行搬迁并交房义务,并诉至法院,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其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不予认可,且无证据显示赵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时,李某知晓并同意。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确权调解书是否具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作为法律文书之一,应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赵某与励精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根据法院生效调解书丧失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且李某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不予认可,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无权处分,合同应归于无效,励精公司只能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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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5号 【发布日期】2013-12-13 【生效日期】2013-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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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郭于2011年4月1日入职某服务中心工作,担任协管员一职,每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在职期间,双方签订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20日,服务中心向老郭发放《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是老郭不遵守上下班时间,经常迟到早退,工作表现差,消极怠工,经多次谈话仍不改正。 老郭不服服务中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服务中心支付:1、超时加班工资9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0元;未休年假工资4000元;2、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工资20000元。仲裁委经审理,驳回老郭的全部申请请求。老郭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服务中心提出老郭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当予以驳回。老郭解释说,2012年5月12日其突发脑梗塞,住院治疗近一年时间,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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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试用期被无故解除合同 员工状告公司维权 要求履行合同比直接索赔多得8万元 ■他年届不惑,经猎头公司介绍应聘到泰科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 ■半年的试用期,仅过了两个月,公司就无理由赶他走人 ■若索赔,最多不过一月薪水,而要求履行合同,单位须赔偿8万多元 原以为用不用一个员工,尤其是试用期内的员工完全是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事:“想让他来,他就来!想让他走,他就得走!”所以,泰科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科公司”)对张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被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屑一顾。但是,经过仲裁裁决和法官释法后,该公司于12月12日彻底“软”了下来。 “我是通过猎头公司来到泰科的,但与用人单位比,还处于弱势。在仲裁时公司不仅一口回绝了我的全部诉求,甚至连书面答辩都懒得做,态度十分傲慢。”张铮告诉记者:“现在,公司知道自己输理了。虽然它不同意支付21.82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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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股权给亲戚,股东要求以同等价格优先受让股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7年12月登记成立。2007年3月,德新公司申请股权变更登记,黄某持有股权10%、林某持有股权85%、第三人陈某持有股权5%。后黄某与林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约定由黄某出资1000万元与林某共同投资收购德新公司,收购后由林某负责经营德新公司,黄某不参与经营。2009年2月3日,林某与其亲戚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林某将其持有的德新公司20%股份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股东变更登记。 黄某认为林某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其股东优先购买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林某向张某转让股权并未告知黄某,更未书面通知征求黄某的同意,已侵犯了黄某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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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北京的一位大妈从一开始以讹传讹的“讹老外”遭网友“炮轰”,到后来是老外将大妈撞伤的事实还原,一天之间两次登上了中国网页新闻的头条。大妈事后在接受传统媒体记者采访时说,网络舆论的压力使她两天都没吃东西、没合眼。 近年来,网络媒体新兴的传播方式对公众的行为产生了极大影响。网页新闻、论坛、贴吧、博客、微博、微信,不管什么样的信息,包括侵权信息,一旦发布,经过登载、转载、转发、评论,甚至是置顶、排名、链接之后,很快举世皆知,有些已侵犯了他人隐私、诋毁了他人名誉,但仍浑然不觉。为此,在今年“12·4”法制宣传日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审理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对近三年来该院审理的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进行了梳理,通过对此类案件特征的分析,提醒公众——互联网世界,同样需要您合法理性发言。 接到投诉做法不同 百度新浪责任迥异 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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