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3〕13号 【发布日期】2013-11-21 【生效日期】2013-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
2013-1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通字〔2013〕37号 【发布日期】2013-11-14 【生效日期】2013-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
2013-12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42号 【发布日期】2013-11-19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二、第七条修改为:
2013-1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发布日期】2013-11-15 【生效日期】2014-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2013-11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3-11-14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令2013年第2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 尚福林 2013年11月14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2013-11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药监局令第2号 【发布日期】2013-11-06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2013年11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
2013-11
[案情介绍] 某公司将其下属的皮鞋厂承包给原职工范某经营,承包期为三年,范某向公司缴纳税后利润 12 万元。期满后,双方签订不再续签承包合同的协议书,公司将皮鞋厂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折价卖给范某,约定范某将皮鞋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交回公司,由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范某不能再以皮鞋厂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原皮鞋厂的债权债务均归范某个人承担。但是,范某并未按约定向公司交还营业执照、公章等,而是仍以皮鞋厂名义从银行贷款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偿还承包期间所欠债务、工人工资及生产销售皮鞋活动,至今未能归还贷款。范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表见代理行为? [案情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列举了犯罪分子常用的五种诈骗贷款的方法:(
2013-11
[案情介绍] 向X之夫、熊一、熊女之父熊X于1996年10月17日在河南省浚县遭遇车祸,住进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同年11月1日转入宝鸡县医院治疗,后因病重,于1997年1月19日转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23日,熊X邀请宝鸡县W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律师到西安,并将孙X(熊X秘书)、熊一(熊X之子)、吴X(被上诉人熊女之夫)叫到病床前,由张律师代书立下生前遗嘱,其内容:“我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在河南浚县视查工作时不幸发生车祸,现正在医院治疗恢复阶段,为了答谢张X的照顾以及了结我的心愿特写此遗书。一、现金:现有现金壹仟叁佰壹拾陆万元(13160396.73元,暂在吴X、张X处保管),分成四份,熊一、熊女、张X、向X各壹份。向X的一份由熊一代为保管,向X和熊三共同使用。二、企业:1.烟台X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份由儿子熊一、女儿熊女继承,由女婿吴X代为参于管理,所取得效益归他们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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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8年初,被告陈良(化名)开始向原告李民(化名)购买煤灰。起初几笔生意双方均用现货现金交易。2008年11月22日,陈良在其经营的机砖厂内亲笔出具欠条,结欠原告煤灰款7000元,但至今尚未偿还。李民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煤灰款7000元。 被告陈良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写给原告的欠条是事实,但没过多久,这7000元的欠款就已还清,双方已无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中,原告李民提交了一张欠条,证明被告陈良在2008年11月22日拖欠其煤灰款7000元,被告质证后表示无异议。被告亦提交收条1张,证明其在出具欠条不久后就已还清7000元欠款。原告质证后认为该收条是从一份完整的收款收据撕出来的。原告在2008年11月22日前多次与被告发生买卖关系,曾出具过多份收条给被告。这张收条是原告在2008年11月22日之前出具的收
2013-11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25号 【发布日期】2013-11-11 【生效日期】2013-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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