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给雪松粮行供应面粉,双方未即时结清货款。胡某1998年7月20日给邵某出具一张欠条,暂欠邵某面款柒千元整(三门峡地区仅此一家,否则拒付面款)。落款为:雪松粮行。胡某因另欠邵某面粉款8500元于2001年7月20日以电视机抵顶。邵某以胡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胡某支付所欠面款7000元。胡某以7000元欠条是受雇于雪松粮行期间代雪松粮行所写欠条、自己并非该欠条债务人为由拒付该欠款。 一审法院认为,邵某与雪松粮行之间存在买卖关系,7000元是雪松粮行的欠款。邵某无证据证明雪松粮行的业主是胡某,邵某所举电视机抵账的事实亦不能证实与雪松粮行欠款是同一法律关系,邵某要求胡某偿还雪松粮行欠款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出具欠条,应负担自己不承担责任的举证责任,改判支持邵某
2011-09
保险合同主附险责任“竞合”,一起保险事故的当事人获得了双份赔偿。近日,江西省临川区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告某保险公司除按主险合同赔付因意外致残的原告徐某10万元保险金外,另按附加合同赔付徐某保险金8万元。 2009年1月6日,原告徐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小康之家保险”主附险各十份,每份保险金额均为1万元。其中,主险的主要保险责任为“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条款对“全残”释义其中包括“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同时,双方对附加险的主要保险责任约定如下:“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2011-09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些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缴纳务工保证金。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案情]: 被告油米厂原系国营单位,并于1998年进行了改制。原告王某在1979年就到油米厂工作,在油米厂改制后,王某继续在此工作,并担任了副厂长职务,但是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8月6日,油米厂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向单位缴纳务工保证金5000元,否则从次日起停止其分管工作,厂部不再考勤。此后,因王某未能缴纳务工保证金而被油米厂停止分管工作。自2003年9月起,王某未再上班,油米厂也未支付王某2003年7月和8月份的工资共1170元,也未给付自2003年9月至2004年11月份的生活费。根据有关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海安县县属以上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011-09
【案情】 原告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T3297的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0.3万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10月31日24时止。 2009年7月8日,原告方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险,被告于8月25日以维修方式核定车辆修理费约6万元,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8月28日向交警大队申请鉴定,鉴定机构于9月15日认定车损为74944元。原告以被告迟延定损造成其每日3000元营业损失为由,要求赔偿至取得鉴定结果之日共67天的停运损失20.1万元。原告据此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74944元、其他车损险及三责险金额71702元、停运损失20.1万元,合计347646元。 被告辩
2011-09
张教授系“现代交际礼仪”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其主编《现代交际礼仪》、《公关交际艺术》等专著36部,并曾为TCL集团、亚太食品广州公司等50余家知名企业进行礼仪方面的培训。然而,近日,因其编著的《现代演讲与口才》一书涉嫌抄袭,张教授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一并被原告刘先生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46元。 原告诉称:其于1990年至2002年期间,分别编著了《演讲成功之路》、《教师口语训练教程》及《口才与演讲》三本书。2009年10月,原告在被告三处购得由被告一编著、被告二出版的《现代演讲与口才》一书,经比对,发现该书抄袭原告原创著述文字2000余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一、被告二在《法
2011-09
一、案情简介 2004年2月9日,万案县李某(农民)与刘某、郭某、曾某(三人均系国家公务员)签订一份书面《合伙协议书》,约定四人共同开办一合伙企业毛竹拉丝厂,每人各占四分之一的股份。企业开办试生产后不久,由于政府发文清理整顿木竹加工企业,停止发放《木竹加工许可证》,无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因,导致企业不能继续生产经营。李某遂以刘某、郭某、曾某属国家公务员,依法不能经商办企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退伙的民事诉讼,同时要求刘某、郭某、曾某赔偿其全部投资损失。 二、分歧意见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李某与刘某、郭某、曾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刘某、郭某、曾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合伙开办毛竹拉丝厂,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经营项目又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国务院颁布的《国家
2011-09
核心提示: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一份,陈某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签上了名字。嗣后,吴某多次向催讨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沈某立即归还所借10万元,担保人陈某及其妻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 2010年10月,沈某因资金周转不足,与吴某口头协商,向吴某借款10万元。沈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一份,陈某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签上了名字。嗣后,吴某多次向催讨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沈某立即归还所借10万元,担保人陈某及其妻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
2011-09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因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而引发消费者和销售者、生产者产生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一审法院因消费者证据不足而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4月19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洛阳某超市购买了“茅台福满人间礼盒”二盒,单价618元,共计人民币1236元,该销售发票上未注明“茅台福满人间礼盒”系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商品。2002年12月30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给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生产的“茅台牌茅台醇52度”酒颁发绿色食品A级产品证书,许可该产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效使用期限:2002.12-2005.12,该产品每年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年检合格,而原告当庭出示的茅台醇福满人间酒实物上无生产日期。原告诉称其在超市购买的“茅台福满人间礼盒”涉嫌假冒绿色食品标志,遂以超市和贵州茅台酒厂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双倍购物款2472元及因维权产
2011-09
2010年8月26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由被告易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赖某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底,男子赖某与已婚女子易某某在于都县城一商店门口相识,易某某即以易某的名字与赖某交往谈婚,并向赖某索要礼金50000元声称给其父亲。期间赖某多次提出要去易某家提亲,易某即以各理由推辞并说两人结婚后一起去广东见其父亲。2010年3月13日,赖某与易某拍照后,交给易某礼金20000元,并由易某出具收条一张,上面写明给付礼金27000元,尚欠礼金23000元,如易某退婚则需返还赖某27000元,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当晚,两人前往旅馆开房,易某趁赖某洗澡时溜走。赖某发现被骗后于次日前往于都县公安局报案,易某也于几日后前往公安机关陈述其与赖某交往的经过,公安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决定。后易某消失至今,赖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易某返还礼金20000元。
2011-09
河南省邓州市某医院由于诊断疏漏,导致患者宋某因手术后常见并发症而死亡,其后非但未从职业道德角度积极承担责任,反而采取篡改病历的办法意图掩盖真相。近日,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医院赔偿患者宋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4.7万元。 2010年3月18日,患者宋某在邓州市某医院被确诊为贲门癌,随即入住该院治疗。3月21日,医院对宋某实施了手术根治术。但手术后宋某病情不断恶化,遂遵医嘱转入河南省肿瘤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结论为宋某贲门癌手术吻合口瘘、继发脓胸、左胸管引流不畅。医院再次对患者实施手术仍未能挽回生命,宋某于4月21日死亡。 宋某死亡后,其家属对邓州市某医院的诊疗过程提出了异议,在查看院方手术记录时又发现,3月21日当天的两次手术记录及病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改动。由此,宋某家属认为,院方篡改病历的目的是掩盖推卸医疗过失责任,医院
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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