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丽花 上诉人(一审被告):嘉善良晨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 2003年2月20日,声光公司与赵丽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3年2月20日至2006年3月19日止。之后,赵丽花便负责声光公司的对外销售工作。通过声光公司的电子邮箱平台,赵丽花以“Amy”或“Amy Zhao”为英文名与墨西哥DBB公司的Kim Ledlin进行了大量的电子邮件往来,内容包括购买产品的种类、规格、价格、交货期限、付款和包装方式等方面,双方完成多笔车用灯具交易,声光公司也因此获得了相应的收益。2006年3月劳动合同解除,赵丽花离开了声光公司,但承诺会保守声光公司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同年9月始,赵丽花受雇于良晨公司。之后,良晨公司与墨西哥DBB公司达成了发光二级管(LED)的买卖业务,共计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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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被告人刘德、刘亮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5470.2元。 刘德、刘亮新野县上港乡人,1、2007年 9月,时任新野县上港乡香乔村4组会计刘德,组长刘亮,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将本组6.75亩耕地非法租赁给齐喜用于建房,并一次性收取30年的租金46.2万元,分配给该组群众。 2、2007年10月1日,被告人刘德、刘亮,未经土地部门批准,又擅自将本组19 38亩耕地非法租赁给齐喜30年,用于建仓库,已收取2007年、2008年租金共计47404元分配给该组群众。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德、刘亮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共计26.13亩,非法获利50940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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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妇女在丈夫病故后后欲抚养儿子,却被公婆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该妇将公婆告上法庭。8月17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抚养纠纷案,依法判决李国、王梅将李航交给张红抚养,由张红对李航行使监护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红与李国、王梅之子李民1998年结婚,2000年10月生子李航。2002年9月,张红做绝育手术。经查李民与张红结婚前曾有一段婚姻,并与前妻生育一子李佳。2008年12月李民因病死亡。之后,李佳、李航随其爷爷李国、奶奶王梅生活。张红回娘家居住。期间,张红提出抚养儿子被公婆李国、王梅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此张红诉至法院,要求自己抚养生子李航,对李航行使监护权。 汝州市法院认为:不满10周岁的李航,依法律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李航的父亲李民因病死亡,其母亲张红是其的法定监护人。张红要求抚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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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节,小小月饼寄托了亲人间浓浓的亲情和美好愿望,但是刚买回来的月饼变了味,顾客不仅要求退款,还要求10倍赔偿。昨日焦作中院终审有果,法院仅支持买家为购买月饼支付3000多元货款的诉请,驳回了买家10倍索陪3万多元的请求。 2009年10月3日是中秋节,当天11时许,家住济源市农村李某、王某二人不远数十公里来到沁阳市区转悠,最终选定在沁阳市一家超市购买了20盒月饼,共计3230元,并索要发票。当天下午,李某即向沁阳市工商局投诉,他认为月饼有股酸味、吃起来牙碜,包装盒上也没有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厂家和产品标准等。 随后,李某又将该超市起诉至沁阳市法院,认为其购买的月饼为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超市除返还购物款外,还应赔偿给他10倍赔偿和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约3.6万元。超市答应将李某3230元货款退还,但拒付10倍赔偿等款项。该超市表示,李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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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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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 一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法释〔201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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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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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河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在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何训阳等12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告人年龄分别为18岁至25岁不等的青年。法院全体审委会委员和各庭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庭审观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属代表和当地群众共100多人参加了旁听。据悉,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盘踞在汝城县城郊乡、城关镇等地,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为主要经济来源,平日里横行乡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当地群众谈之色变,避之不及。早上八点半,庭审开始,汝城县检察院就12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提出指控,指控该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案卷达12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一系列证据。由于案件重大,涉案人员较多,庭审从早上8点半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才审结完毕,全程9个半小时,经过法庭的严肃审理,并当庭做出宣判,12名被告人最高的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最低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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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号法庭座无虚席,各路媒体聚焦这里正在开庭的被告人冯士珍、石平夫妇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向45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1.1亿余元,并造成7000余万元的巨额损失,二被告人被法院当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9月间,被告人冯士珍、石平夫妇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周转资金等为由,以芜湖市源丰家具厂、源丰家具公司名义或以个人名义,利用高额月息为诱饵,采取签订借款合同(协议)、借款抵押合同、出具借条或借据方式直接从被害人处获取现金,或由被害人用房屋产权证到银行抵押贷款或担保公司抵押贷、借款供其使用方式间接借款获取资金,共向54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1亿余元。二被告人将吸收的上述资金部分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本息,并于2007年9月3日开始将部分资金投资股市。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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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通州法院于6月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代耕代种而转移,原审两被告应返还原审原告代耕代种十四年之久的土地2亩。严某某、严某、王某某系同组村民。1997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所在村经济合作社将村集体所有的2.36亩土地发包给王某某户承包耕种。1998年,王某某将其中的2亩田交由严某某、严某各耕种一亩。耕种期间,承包土地的农业费税的上缴及土地政策补贴款的领取都是由严某某、严某负责。2010年下半年,因通富路北延225线道路建设,需征用涉案地块的部分土地。目前道路建设已规划到位,但还没有涉及征地补偿。涉案地块除严某某有0.1亩左右油菜地待收割外,其他土地空置,待征地之用。2010年秋,王某某准备收回承包土地,遭严某某、严某拒绝。经所在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村干部数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王某某向通州法院诉称: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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