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行政登记案件,日照市某国土资源局在为日照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供地并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审,构成程序违法,被该院判决撤销了该土地使用证。国土局和电子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电子公司系2006年4月6日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于2006年4月30日与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由高科园管委将其管理的工业园内位于临沂北路西、园中南路北的61860平方米土地划给了电子公司使用。随后,国土局于2007年1月5日向电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将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电子公司,地类(用途)为工业,终止日期为2056年12月19日。国土局在为电子公司审批颁发该土地使用证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对电子公司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2010年6月12日,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以国土局向电子公司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项下的土地系
2011-08
8月15日,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对邹某等9人诉罗从某、湖南望城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9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176150元;被告湖南望城某建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邹某等9人系在望城区务工的邵阳籍农民工。2010年被告罗某承包了湖南望城某建设公司某项目所有外墙装饰及面砖、所有泥副工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罗某组织原告等人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完毕,被告罗某一直未支付9原告工资。9原告讨薪无果,决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于6月底将罗某及发包企业湖南望城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望城法院将9起案件合并审理。该院经审理认为,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罗某系个人,不具有承包工程劳务的资格,用工主体资格不合法,因此,作为发包方的湖南望城
2011-08
两名河南男子因对歌厅的服务不满,殴打该歌厅的一名女服务员。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了被告人琚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了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7个月。河南男子琚某、邢某系表兄弟。2011年3月3日凌晨,两人在海淀区上地一歌厅喝酒,感觉钱没少花,却没有开心。出了歌厅后,邢某向琚某表示,他们挣钱很辛苦,小姐挣钱很容易,太不公平了,一会找个小姐打一顿出出气,琚某表示同意。于是,两人尾随恰巧从该歌厅出来的被害人郑女士至景煌公寓北侧一个向东的胡同里,在确认郑女士是歌厅的服务员后对郑女士进行殴打,致郑女士上唇粘膜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郑女士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琚某、邢某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邢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琚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2011-08
被害人李某、张某本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却不料规划局职工给自己的许可证是假文件。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周某系信阳市城乡规划局职工,2007年以来,被害人李某、张某找到在周某,让其帮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周某向被害人李某、张某推荐了董某(另案处理),并谎称董某是规划处长或者规划处办公室主任。李某、张某便找到了董某,董某说这事可以办。事后被告人周某和董某商量,伪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份给两被害人,分别诈骗为被害人李某、张某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40000元和30000元。2008年,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处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上述两份证件(复印件)均系假证,遂报案至公安机关。周某、董某等人闻知该案案发,便骗回其提供给李某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予以销毁。案发后,董某退赃4
2011-08
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人们相互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权不能顺利实现时,讨债便成了债权人不愿接受却又无法回避的现实。此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成为大多数债权人的选择。然而,一些当事者却错误地采用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强行讨债,最终维权不成反成罪人。8月11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债务人的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安东有期徒刑七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旭管制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安东是工程承包商,他在2008年的时候,跟被害人李某签订协议,由刘安东负责某个小区的路面工程。当时在合同里边约定整个工程的总款是在10多万元。2009年的时候工程是完工了,被害人也陆续给了刘安东部分的工程款。但是一直到了2010年的12月份,还有6万工程款没有结清。刘安东把被害人李某不还钱这事跟他朋友王旭商量,并提出既然被害人李某不还钱,他们就想找个机会把被害人带走
2011-08
1990年出生的小峰将曾离家出走三年的父亲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增加自出走至今的抚养费。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法庭已开庭审理了此案,驳回了小峰的诉讼请求。据小峰诉称:他与林某是父子关系,至今自己还在上学。从2004年起父亲就离家出走,没有对他尽到任何抚育义务。2007年小峰父母离婚后,才得知父亲在北京市有固定工作。因物价上涨,现在生活起居及教育费支出很大,原来经调解给付的抚育费300元,远远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并且那时是因父亲下落不明且没有工作才同意调解的这个数额。现在他已经知道父亲月收入5000元左右。故要求父亲林某在原来支付300元每月的基础上,再支付自2004年起至今应增加的抚育费600元每月。对于儿子的要求,作为父亲的林某则辩称,不同意儿子的诉讼请求,生活费已经支付过了,也足够小峰的生活费。并且小峰在2009年已经毕业参加工作了,所以他认为已经无需再给他抚育费了。据审理
2011-08
37岁的高龄产妇张女士在一家私人诊所生下心爱的儿子,谁知出生时男婴窒息,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最终死亡。由于涉嫌非法行医罪,“接生婆”常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8月11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法庭上,躲避了4年多的常某再次面对了这一切。据常某供述,2007年2月,36岁的她与丈夫从河南来北京打工,丈夫在昌平做临时工,常某便在自己租住的屋子里开起了诊所。由于曾经在卫校学习过几年,虽然没有毕业,但治个头疼脑热的还不在话下,再加上曾接帮别人接过生,偶尔也做做“接生婆”的活。虽然她的诊所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己也没有医师资格证,但还是偷偷摸摸地开了半年。抱着侥幸心理“行医济世”的常某以为这样的生活会相安无事,直到7月25日张女士的到来。7月25日晚上,一名男子敲开了诊所的门,他一面搀进来一个孕妇,一面要求常某接生。这个孕妇,便是之后的受害人张女士
20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
2011-08
小学生在学校被撞折断门牙,家长诉学校赔偿。8月10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案件,依法判处尉氏县实验小学赔偿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39767元。十岁的杨某是尉氏县实验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在2010年12月15日下午三点钟左右,在校园内被两名奔跑的男生撞到(校方称可能是原告自己摔倒),造成原告的两颗门牙折断。与原告同行的其他几位同学只看到撞人的其中一男生穿黑色棉袄,而出事的地点位于学校监控录像的盲区,致使无法找到撞人者。原告折断的两颗门牙是恒牙,以后不可能再生长出来,给原告造成了终生性的伤害,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在被告处学习期间受到损害,且被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应承担责任。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2011-08
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状告百度侵权案终审改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认定百度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应赔偿蔡继明精神抚慰金10万元。蔡教授说,国务院决定取消五一黄金周公布后,一些反对者就把他当成了发泄怨气的对象,经常有人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他进行人身攻击。不久前,他发现百度贴吧中还有一个“蔡继明吧”,“百度贴吧里有人公布了我的电子邮箱、家庭电话和手机,我每天都会接到匿名电话的骚扰,现在我的手机上有160多条短信,邮箱里有100多封电子邮件,都是一上来就骂人。有时候,有人先打电话,确定有人接之后,立马就发那些辱骂的短信,然后还会上贴吧告诉其他网友,这个电话是真实的,号召大家一起打电话骂我。我的妻子和女儿在外面都不敢提自己的丈夫或者父亲是谁。”蔡继明认为,作为运营方的百度没有尽到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放纵网民在论坛上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
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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